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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通知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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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8 10:44:54  来源:四川食品畜牧信息网  浏览次数:2035
核心提示:现将《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1〕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文号 川畜食函〔2012〕243号
发布日期 2012-06-12 生效日期 2012-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1〕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实施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是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将生鲜乳收购站“黑名单”制度宣传到辖区内每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及其开办主体,进一步落实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二、强化监管,认真实施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要求,认真开展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检查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检测工作。对在工作中发现违反生鲜乳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符合生鲜乳质量安全“黑名单”情形的,要及时将生鲜乳收购站名单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全省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在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及其他媒体公布(联系人:张  寅,电话:028-85587903,传真:028-85581135,电子邮箱:scsxmspjxac@qq.com)。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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