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3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7 09:42:30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5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12〕32号
发布日期 2012-09-03 生效日期 2012-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2-2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1979—2016年)的决定  黔府发〔2017〕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和较好的产业基础,把发展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作为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扶贫开发、培育经济增长点、推动历史性跨越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突出重点区域,做大基地规模,培育企业集团,实施品牌战略,提升产业水平,实现后发赶超。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加大组织动员和政策支持力度,创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健康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外引内联,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整合,向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聚集。

  ———坚持重点突破、规模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产业发展方向,扶持发展一批重点品种、产品和重点县、专业乡、专业村,打造一批产业发展集中区,促进区域优化布局,实现连片规模发展,不断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企业主体、助农增收。努力培育和引进种植、流通、加工企业,发挥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通过多种组织经营模式,吸纳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坚持集约经营、品牌带动。统一良种、技术、初加工和营销,强化示范基地和繁育基地建设,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培育企业集团和企业集群,提高组织化程度和产区集成度。通过以《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为核心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和以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为核心的农产品基地建设,不断提升质量,强化品牌意识,打造地标产品,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

  ———坚持科技引领、人才支撑。加强科研力量,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开展联合攻关,努力提高科技含量。加强对中药材和特色农产品种养技术推广人才和种养大户培训,加强中药民族药和特色食品生产基层技术推广体系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中药民族药种植面积达到500万亩,其中规范化种植面积达到120万亩,通过GAP认证品种力争达到8个、30万亩以上,培育10个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地道、大宗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上市医药企业力争达到8家以上,医药工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中药材主产省和民族药业大省。到2015年,马铃薯种植面积稳定在1000万亩以上,蔬菜、水果和干果种植面积分别发展到2000万亩、500万亩和1000万亩,猪牛羊禽存栏达到1亿头(只),火龙果、富硒枇杷、甘蔗、大鲵等特色优势种养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规模以上特色食品加工企业达到500家,形成涵盖调味品加工、畜禽肉制品加工、饮料及乳制品加工、粮油薯加工、果蔬加工、森林食品、制糖业等领域的特色食品产业体系,特色食品工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

  二、重点工作

  (四)加强基地建设。以我省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等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采取公开竞争立项方式,选择37个县(市、区、特区)作为中药材发展重点县,围绕全国畅销药材和省内制药企业原料用药,选择23个地道和大宗药材作为主栽品种;结合市场需求和药材生产适应性,选择27个药食兼用和有一定产业化基础的民族药材作为鼓励发展品种,按照GAP要求,建设规范化中药材种植基地,使每个重点县的中药材种植面积均达到3万亩以上,其中种植面积10至20万亩的县达到10个以上,20万亩以上的县达到5个以上,力争在我省武陵山区、乌蒙山区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各打造百万亩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和产业带;培育天麻、杜仲、太子参、半夏、石斛、艾纳香、头花蓼、淫羊藿、何首乌、续断、钩藤等品种,在种植规模、药材产量、市场占有率、综合产值等方面走到全国前列,以规模抢占市场,形成竞争优势;5个品种占有全国市场份额60%以上的绝对优势,使中药材成为有影响力的地域品牌。到2015年,重点县主栽品种面积达到250万亩左右,示范带动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实现中药材种植面积500万亩,使中药材种植面积名列全国前茅。加强中药材适宜性种植区划编制和优质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围绕23个主栽品种和27个鼓励发展品种,在重点县建设38个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确保药材种源纯正,种子种苗供需平衡,质量稳定可控。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特色食品产业发展对原料的需求,引导、调整和优化农产品结构,大力发展辣椒、蔬菜、干鲜果、马铃薯、畜牧业等特色产业,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建设规模。

  (五)培育龙头企业。以现有医药企业为基础,结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改造和中国药典的要求,采取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企业改组改制,加快培育一批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医药企业集团。支持医药企业做大做强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主导产品,引进和发展化学药、生物药产品和生产技术,同时积极向食品、保健品、日化及消毒杀菌产品、肥料、饲料添加剂等领域延伸,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公司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药材流通企业等服务型龙头企业,促进医药生产企业与药材种植企业、药材药品流通企业的业务整合。到2015年,力争民族医药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达15家,其中10至30亿元的5家,30亿元以上的3家;单品种产值超过1亿元的40个,其中5至10亿元的10至15个,10亿元以上的3至5个。大力发展特色食品工业,重点支持机制好、产品竞争力强、出口创汇多、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发展。大力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到我省兼并收购或开办制药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参、控股制药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加快医药和食品工业园区建设,发挥园区聚集效应,形成上下游配套的企业集群,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到2015年,培育50至80家亿元级食品加工企业,其中年产值1至10亿元的30至60家,10至20亿元的10至20家,20至50亿元的3至5家,超过50亿元的1至2家。

  (六)完善市场体系。在贵阳市规划建设现代化的中药材批发市场,完善仓储、物流、信息等配套服务,使其成为全省中药材的集散中心、仓储中心、物流中心和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按照条件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力争在武陵山区、乌蒙山区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中的遵义市、毕节市、黔东南自治州等中药材产业集中区扶持建设3至5个区域性中药材产地交易市场,在1000亩以上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季节性简易交易市场,形成以贵阳为中心,覆盖全省的中药材市场网络。支持贵阳花溪农产品、遵义虾子镇辣椒以及黔东南榕江、黔南独山和黔西南册亨蔬菜等批发市场建设,在规模较大的特色食品原料基地建设一批交易市场。建设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互联网站,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利用淘宝网“特色中国·贵州馆”,展示贵州民族医药产品、特色食品,提供供求信息和交易服务,开展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支持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等参与建设现代物流体系,构建信息灵敏、高效快捷、相对稳定的营销渠道。加快与省外市场对接,鼓励贵州民族医药、特色食品企业到省外大中城市和专业市场设立专营柜、专卖店、专销区,沟通交易渠道,实现“借船出海”。组织生产企业与生产基地间建立直购直销关系,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畅通。

  (七)强化质量安全。突出绿色、生态、安全的产地优势,建立完善中药材和农产品种植、加工、流通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药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原料基地空气、土壤、水质等外部环境检测,严格投入品控制,推动中药材产业基地实行GAP和地理标志认证,推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从源头上保证药品食品安全。严格药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按照有关质量管理与安全控制体系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严控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严格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药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药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监督企业诚信守法,安全生产。完善药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严格的药品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冒充产地等各种药品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八)实施品牌战略。以“苗药”为统领,加大商标注册申请力度,加大标准化认证和原产地认证力度,加大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申报力度,加大中药材之乡命名力度,把贵州打造成“中国苗药之都”。支持“神奇”、“益佰”、“同济堂”、“百灵鸟”等已获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做大做强,打造“黔药”、“苗药”品牌,形成拳头特色产品,增强品牌竞争力。加大对“老干妈”等一批被消费者认可的名优品牌和知名商标的建设与保护力度,支持“牛头牌”、“牛来香”、“北极熊”、“贵州龙”、“苗姑娘”、“益肝草”、“黔五福”、“红赤水”等特色食品产品争创国家名牌,鼓励食品企业争创全国性、区域性名优品牌,通过并购重组联合进行品牌整合。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种药材药品食品展销展示活动,申请承办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药材药品食品展销活动,定期组织药材药品食品企业到重要销区举办大型推介活动,将中药民族药和特色食品纳入旅游商品宣传推介的范畴,全方位向外推介贵州民族药和特色食品,提高知名度、美誉度。

  三、政策措施

  (九)保障资金投入。从2012年起,每年从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亿元和中央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中安排0.7亿元以上用于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依据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采取公开竞争立项方式,确定中药材产业发展重点县,给予重点扶持。每年选择10至15个中药材产业发展重点县,选择10至15个中药材种植品种给予重点扶持,做大做强产业。项目资金重点用于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良种基地与原种繁育、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市场培育等产业发展相关的重点领域,主要采取贴息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投入。具体办法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省扶贫办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资金,省财政厅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共同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新模式、新办法。从2013年起,省财政加大对省级各部门产业发展资金的统筹力度,确保每年投入到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资金在2亿元以上。市(州)、县(市、区、特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并整合相关资金投入配套设施建设。金融机构要按照行业导向,加大对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的金融支持。保险、担保机构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在利用好妇女小额贷款等现有支农信贷的基础上,开发更多适合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探索发展中药材等特色种养业保险业务,对条件成熟的产品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将大宗特色农产品纳入保险范畴。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强化科技支撑。实施产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工程,推进中科院贵州现代药物研究中心建设,力争在我省建设“国家民族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国家级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中药民族药和特色食品相关学科建设,培养种植、生产、研发和质量管理人才队伍。将“苗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纳入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范围,培养民族执业医师队伍。加强中药民族药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开发,加强以苗医苗药为代表的中药民族药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对中药材种植、新药研发和食品加工等相关产品开发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科技水平。加强中药材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在重点县、专业乡配备中药材产业技术推广人员,在专业村配备中药材产业辅导员,向广大药农推广和普及实用技术。加大实用人才培养力度,组织科技部门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中药材生产技术培训,联合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对中药材技术推广人员、专业合作社技术骨干进行技能培训及鉴定,培养一批基层生产技术应用推广及管理人才,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发挥好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作用,加强特色食品原料基地建设技术服务。

  (十一)推行产业化经营。加强龙头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连接农户与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提供技术指导、产销衔接、市场信息等各种服务。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组织形式,引导农户与企业形成联结关系紧密、推进机制完善、竞争能力突出、带动能力较强的产业化经营体系。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自建示范基地,辐射带动农民发展中药材种植和建设特色食品原料基地。推动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等实行订单生产、合同订购,实行最低保护价等保障措施,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鼓励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基地农户资金困难。支持合作社和农户入股企业,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十二)保障土地供应。大力调整粮经比例,积极推行坡地种药,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加大荒山荒坡开发力度,利用非耕地种植各类中药材,开发森林食品。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土地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中药材和特色食品原料基地规模化建设用地需要。结合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优先规划、优先安排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企业、园区建设用地,其有关征地补偿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优惠,与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流通相关的,享受农业用地及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辅导中医药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账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享受农产品抵扣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从事药用植物和特色食品初加工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中药民族企业,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对从事民族药业、特色食品生产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原料基地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对连片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种子种苗繁育基地、1000亩以上的中药民族药种植基地和特色食品原料基地,比照通村油路(水泥路)标准配套建设产业公路,并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灌溉、配方施肥、农机补贴等项目,改善生产条件。

  四、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开放促开发、以开放促调整,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制,统筹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三农”、工业、科技、药监的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具体工作。中药材产业发展重点县要根据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全力推动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加快发展。

  (十六)推动部门配合。省扶贫办要抓好中药材基地建设和中药材市场体系建设。省科技厅要抓好民族药业政策研究、规划编制和产品研发。省农委要抓好特色农产品基地及产业化建设。省林业厅要抓好木本药材和森林食品的基地及产业化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好中药材和特色食品加工企业的培育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抓好中药材产业认证和市场监管。省卫生厅要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结合我省地方病特点、基层用药需求、民族地区群众用药习惯,将本省企业生产的民族药、中成药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将增补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鼓励群众使用中药民族药。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当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并在新农合门诊统筹中报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将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城镇医疗报销目录。省商务厅要加强出口原料基地建设,推进药品流通现代化建设。省旅游局要大力发展观光中药材产业,打造中医药养生旅游产业。农行贵州省分行、国开行贵州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地建设和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十七)搞好宣传发动。加大对农民的组织动员力度,引导教育农民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传统种养殖习惯,因地制宜调整种养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大力宣传我省发展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的优势和潜力,大力宣传我省支持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齐心合力、社会广泛参与、群众积极参加的产业发展格局。

  (十八)强化检查考核。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分解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制定考核办法。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特区)实行项目奖励,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取消项目支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被动、落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食品产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