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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管理的通知(甘农牧发〔201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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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1 13:33:06  来源: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1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管理,依法规范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为,禁止无证、无照经营,切实保障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农牧发〔2012〕392号
发布日期 2012-09-18 生效日期 2012-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农牧(农业、畜牧、农林)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管理,依法规范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为,禁止无证、无照经营,切实保障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农业野生植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既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为人类提供食物原料、营养物质和药物,也能够在防止水土流失,调节区域气候,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为重要的是农业野生植物等生物遗传资源是我国遗传育种和生物技术研究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各级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活动依法进行规范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保护和监管的力度。

  二、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管理

  各级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农业野生植物审批管理。

  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发菜等国家一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采集、出售、收购冬虫夏草、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等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

  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规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许可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

  凡从事土特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经营项目后注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经营甘草、麻黄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凭相关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其它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经营项目后注明“凭相关许可证经营”;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查验相关许可证明,经营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许可证明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中取消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经营项目。

  三、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农业野生植物市场监督管理

  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各级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等各项活动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等要求,加强审批管理,切实做好对当地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和进出口等各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应当会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9月18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无照经营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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