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经委(经贸委、经贸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部署,根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一次性塑料餐盒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基本掌握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任务措施
(一)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严查是否依法生产。基本摸清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参照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书面通知获得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对一次性塑料餐盒进行抽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获证企业不能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以及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无证生产一次性塑料餐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质量技监部门负责)。
(二)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严查是否依法经营。基本摸清销售商基本情况,依法查处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QS标志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对销售环节的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依法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严查是否依法使用。基本摸清使用单位基本情况,严查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记录或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餐饮服务监督部门负责)。
(四)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长效机制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负责)。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2010年7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7月)
一次性塑料餐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二)检查阶段(8月~9月)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质量技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和集中配餐单位,监督指导管理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10月)
各地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国家五部门的安排,牵头组织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督查。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结合实际,及早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要逐级开展督查,逐级落实任务,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监局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二)全面检查,依法严惩。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和排查摸底,基本掌握辖区内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情况,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行为,加大案要案的惩处力度,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广泛宣传,引导参与。各地要充分动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力量,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鼓励公众向当地质量技监、工商行政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依法公布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的企业名单,形成专整治高压态势。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专项整治的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相关报表,及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10年10月8日前以市为单位分别报送各省级各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各地报表相关数据,完成本系统工作总结后,于10月15日前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监局联系人:毛林燕,联系电话:0571-88903265;
省经信委联系人:刘伟龙,联系电话:0571-87058221;
省商务厅联系人:姚德昌,联系电话:0571-87057568;
省工商局联系人:姜方林,联系电话:0571-88385242;
省质量技监局联系人:金贤,联系电话:0571-85126007。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