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明确,将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从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各地盐业主管部门)。现就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下放准运审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食盐准运许可审批下放工作平稳进行,以保障全国食盐运输及市场供应安全有序。
二、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印制食盐准运证格式可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印制的格式,印制费用由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自行解决,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
三、要做好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衔接。2012年12月31日前,食盐运输仍延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的食盐准运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停止签发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使用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加盖地方盐业主管部门印章的食盐准运证。
四、要加强跨省调拨食盐的协调。所涉及地区的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局部利益影响食盐运输和供应。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反映。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