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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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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09 09:52:43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733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1-07 生效日期 2012-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
 
  (1)停止由政府直接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由经核准认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实施。
 
  (2)结合“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革”专项研究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实施,采取“电梯先行,分步实施”的办法,针对电梯的检验逐步培育发展独立于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并探索实施电梯的监督检验制度;待电梯的检验制度改革取得成效后,总结经验,逐步扩展到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
 
  (3)在第三方检验机构还未成熟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现有法规要求,及时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申报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停止实施对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审查制度。
 
  (2)各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机构不再将此项审查作为定期检验的必备条件。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3、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4、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5、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6、产品标识备案
 
  上述四项工作(3、4、5、6项)涉及标准化备案、审查和评选工作,我局已于2012年7月17日起停止受理有关业务,对该日之前受理的业务将抓紧办结。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1、特种设备节能审查(转移方案见附件一)
 
  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3、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2、3项内容转移方案见附件二)
 
  4、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转移方案见附件三)
 
  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转移方案见附件四)
 
  6、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7、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8、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6、7、8项转移方案见附件五)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各市质监局实施上述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2012年8月份已向各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2、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广州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助力车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2012年8月份已向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1)交接日期:自公告之日起。
 
  (2)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3)相关措施:
 
  省质监局正着手组织对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与监督办法》,以指导、规范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有效开展此项审批工作。在新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文件要求实施此项审批工作。
 
  省质监局将随同上述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协调完成对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中该事项网上审批流程的调整。在此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通过手工方式先行办理此项审批。交接日期之前已受理且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省质监局继续完成审批;尚未受理或者尚未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审批。
 
  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下放方案见附件六)
 
  5、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1)在公告公布30个工作日内,与各地市局完成事项的交接工作。自2012年10月1日起,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工作全部由各地市局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对确认活动实施必要的过程监督和跟踪。由于目前二级体系部分环节及三级体系全部工作已经由各地市局承接,因此,本次下放的具体事项为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审批和发证环节。
 
  (2)审批要求
 
  各地市局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GB/T19022-2003/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评价规范》等,实施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受理及现场考核。在此基础上,对现场考核合格、整改措施得当、申报资料齐全的单位予以审批通过。其中,申报资料包括申请表、现场考核报告、计量器具台账、整改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组织确认的单位应将申报及审批资料备案存档。
 
  (3)证书编号
 
  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统一为“粤〔年份〕+地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本地年度编号(四位)”,共十位数字。例如:“粤〔2013〕010035”中的2013代表年份,01代表广州市,0035代表第35个通过确认的申请单位。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沿用目前的编号方式。
 
  (4)盖章发证
 
  保证体系合格证书仍由省局统一印制,由组织确认的市局登记领取后,统一发放。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各地市局盖章发证。
 
  (5)监管与评估
 
  1、各地市局负责对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抽查,提高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2、省局将对确认活动实施飞行检查、跟踪及评估。不定期听取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汇报,核查获证单位的存档资料,走访获证企业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各地委托的计量保证体系评审员须经省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地市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地区

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地区

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1

  广州

01

12

  中山

12

2

  深圳

02

13

  江门

13

3

  珠海

03

14

  阳江

14

4

  汕头

04

15

  湛江

15

5

  佛山

05

16

  茂名

16

6

  韶关

06

17

  肇庆

17

7

  河源

07

18

  清远

18

8

  梅州

08

19

  潮州

19

9

  惠州

09

20

  揭阳

20

10

  汕尾

10

21

  云浮

21

11

  东莞

11

22

  顺德区

22


 
 
 
 
 
 地区: 广东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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