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实施相关事宜(农业部公告第15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实施相关事宜(农业部公告第15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13 14:20:21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450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以下简称《兽药典(2010版)》)已由我部第1521号公告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兽药典(2010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1592号
发布日期 2011-05-31 生效日期 2011-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5年部分废止依据:发布实施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8号)
《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自2016年11月15日施行之日起,原历版兽药典、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及农业部公告等收载、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但应执行《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相关通用要求。
2017年部分废止依据:发布《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及其配套的说明书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3号)
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的兽药质量标准外,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各版《中国兽药典》《兽药国家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以及农业部公告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凡《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品种项下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已明令废止的除外),其质量标准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以下简称《兽药典(2010版)》)已由我部第1521号公告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兽药典(2010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药典(2010版)》是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循的法定依据。
 
  二、我部发布的兽药国家标准(进口兽药除外,下同)为兽药产品审批及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定的依据。
 
  2010年版《兽药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10版)》)主要用于兽医临床和养殖用药指导。《指南(2010版)》除适应症、用法与用量、规格项外,其他项内容可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审定依据。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与《兽药典(2010版)》同品种的原兽药国家标准废止并停止执行,但下列标准继续执行:
 
  (一)《兽药典(2010版)》未收载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
 
  (二)2005年后经批准公布的兽药变更注册标准且《兽药典(2010版)》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
 
  (三)与《兽药典(2010版)》同品种的兽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后的转正兽药标准,包括增加含量规格、包装规格。
 
  四、2011年7月1日前生产的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标准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2011年7月1日前印制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涉及的兽药产品若属于《兽药典(2010版)》收载的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可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中“执行标准”项自行修正后使用至2012年6月30日。
 
  五、自2011年7月1日起,《兽药典(2010版)》收载品种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应当执行《兽药典(2010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执行《兽药典(2010版)》和兽药国家标准所需检验用标准品或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由我部指定或认可的、符合兽药检验质量要求的单位供应。
 
  七、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典(2010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存在的问题。兽药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做好《兽药典(2010版)》的贯彻执行,对工作中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当地兽医管理部门。
 
  八、《兽药典(2010版)》的宣传、培训、指导和释疑工作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承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兽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