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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杭卫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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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11 02:39:5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99
核心提示:为规范餐饮消费领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巩固深化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食安办〔2009〕29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监函〔2009〕字第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卫生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杭州市卫生部
杭州市卫生部
发布文号 杭卫发〔2010〕10号
发布日期 2010-0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食安办〔2009〕29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监函[2009]字第130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为规范餐饮消费领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巩固深化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食安办〔2009〕29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监函〔2009〕字第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卫生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立足部门职能,坚持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一年时间的整顿,力争达到以下工作目标:80%以上大中型餐饮单位(≥200㎡)实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餐饮经营单位全面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记录台帐;基本遏制我市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人民群众对我市餐饮食品安全满意度得到提升。
 
  二、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10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工作,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开展餐饮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结合已公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杭州市现有检测技术水平,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抽检计划》(附件2),请各地按时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
 
  经检测发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产品,各地要依法对加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二)落实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收工作,把好采购关。
 
  各地要监督和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并完善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提倡定点采购,并索取销售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采购前应查验产品的合法卫生许可证明,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台帐记录,台帐应记录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时间、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深入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前移监管关口。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行食品添加剂分级备案制度,并重点向中小型餐饮企业延伸,今年完成80%以上大中型餐饮单位的备案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拟备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特别是要从严把关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
 
  (四)全面推行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建帐制度,动态监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
 
  各地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帐,重点是中西式点心、广式烧烤、熟食卤味等制作环节,详细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待加食品或原料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要素,使用台帐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五)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知晓率。
 
  各地要针对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开展分层培训,各区、县(市)今年不少于1期。重点培训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等内容,以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畅通举报渠道,妥善处理群众投诉。
 
  各地要向社会公布96301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电话,重视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6号)规定给予奖励。
 
  (七)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食品添加剂标准、新产品许可、生产许可和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使用环节现状的调查研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修订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整顿工作,按要求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明确目标,加强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对整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我局。
 
  在整顿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综合协调,确保效果
 
  在整顿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典型事件和工作总体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如果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的,应及时通报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确保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分别报送《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季报表》(附件1)、《杭州市2010年食品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附件3)和阶段性工作小结,并于11月5日前报送年度整顿工作总结。
 
  2.各地在整顿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3.整顿工作期间,我局将择时对各区、县(市)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
 
  4.各类整治信息请按要求报送至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裘亚群,电话:86411291,传真:86416807,电子信箱:food8641129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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