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中绿协 [2012]10号)

关于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中绿协 [2012]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9-21 15:10:21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3506
核心提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研究决定,将绿色生资证明商标专用权转让协会,并于2012年6月13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经三个月公示期无异议。至此,协会已成为绿色生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现发布关于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中绿协 [2012]10号
发布日期 2012-09-13 生效日期 2012-09-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的职能作用,增强协会服务绿色食品事业的手段和能力,促进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研究决定,将绿色生资证明商标专用权转让协会,并于2012年6月13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经三个月公示期无异议。至此,协会已成为绿色生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现就协会开展绿色生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有关文件的补充和修订
 
  根据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绿色生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现行绿色生资有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修订(见附件1-13)。请各地绿办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二、  相关工作安排
 
  (一)协会内设绿色生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绿色生资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寄发许可合同、制发证书、收费、产品公告、监测机构管理、证后监管、推广服务及管理员、企业内检员注册管理、业务培训、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协会继续委托各省级工作机构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企业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三)自2012年9月13日开始,协会按照调整后的制度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工作。2012年9月13日以前已获证的绿色生资企业,继续享有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原拟向中心缴纳的绿色生资管理费,现向协会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紫竹院支行,账号:0200007609089133294,账户名称:中国绿色食品协会)。标志使用有效期满后,续展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地绿办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工作需要,推荐本省1-2家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报协会审核备案后,承担绿色生资抽检工作。
 
  (五)请各地绿办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推荐本省绿色生资管理员。协会将择时举办培训班,继续开展绿色生资管理员考核、登记和注册工作。原获中心颁发的绿色生资管理员注册证书继续有效,注册证书期满后,由协会重新办理注册的备案工作。
 
  (六)请各地绿办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推荐本辖区域内的绿色生资企业内检员(请于2012年10月底前将推荐的企业内检员名单报协会),协会将择时举办培训班,开展绿色生资企业内检员考核、登记和注册工作。
 
  三、  有关说明
 
  (一)《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可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网(www.greenfood.org.cn/sites/CGFA)或中国绿色食品信息网(www.greenfood.org.cn)下载。
 
  (二)协会绿色生资工作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邮编:100081
 
  联系人及电话:丛晓娜(010—62122266—4017)  陈保桦(010-62133055)
 
  传真:010—62133750
 
  E-mail:lsspsz@126.com
 
  请各地绿办将此《通知》有关事项告之获证企业,做好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肥料、   农药、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兽药、   食品添加剂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