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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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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13 15:04:16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18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发布日期 2012-06-05 生效日期 2012-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1107/node2206/node2705/node2706/node2710/userobject8ai6728.html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是对所有类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是专门针对复合膨松剂类产品制定的标准,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上,规定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加热减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标,对复合膨松剂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因此,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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