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葡萄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订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葡萄酒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行业管理,规范葡萄酒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的葡萄酒生产是指以鲜葡萄、葡萄汁或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经酿造、灌装等工艺生产葡萄酒产品的过程(其中,葡萄酒原酒生产是指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生产含有一定酒精度的葡萄酒原酒的过程;酒庄酒生产是指具有与其生产相匹配的可控稳定的酿酒葡萄种植园,且具备生产优质葡萄酒的酿造、灌装、陈酿等全过程生产设备与质量控制条件的葡萄酒生产形式)。
一、企业(项目)布局与规模
(一)企业(项目)布局
1.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选址应符合《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其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应建在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要求、无危及葡萄酒生产卫生安全的区域。
(二)企业(项目)规模
1.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
2.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
3.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
4.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资源,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实现规模经济。
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中规定的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不受上述条款准入规模限制。
二、原料保障
(一)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且可控、稳定的原料保障能力,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
(二)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三、工艺与装备
(一)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
1.企业(项目)应具备与生产相配套的工艺、方法和相关操作规范,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合理,检验技术手段准确可靠。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高葡萄酒品质。
2.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葡萄酒》(GB150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执行《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23543)。
(二)生产和检验设备
1.企业(项目)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原料处理、发酵、澄清、贮酒、冷处理、灌装等葡萄酒生产设备以及废水处理设施。
2.企业(项目)应配备满足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
四、质量安全
(一)企业(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鼓励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QB/T4111)等相关标准,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地方、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做好达标备案工作。
(四)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
(五)企业生产所需容器、包装材料和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企业要加快建立和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从原辅料到产品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五、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
(一)企业(项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工作,对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企业(项目)能耗、水耗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要求的限额指标。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企业(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节水以及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技术与设备,不断提高节能减排和防控污染的能力。
(五)企业(项目)应建立自行监测制度,确保具备对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及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企业(项目)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鼓励企业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质检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二)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各级工业和安全监管、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本辖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葡萄酒生产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内容需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五)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