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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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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06 04:10:51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99
核心提示: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布局,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2〕19号
发布日期 2012-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布局,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和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的予以复核。新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
 
  (三)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鲁政办发〔2010〕30号)。
 
  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要坚决取缔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2012年4月10日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从4月份起建立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报省商务厅。
 
  2012年4月,各地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一同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012年6月,各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商务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2012年6月至7月,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市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三)加强备案管理。经各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于7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经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省商务厅要建立全省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省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企业信息,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加强检查督查,强化社会监督
 
  (一)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省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采取专家督导,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并通报全省。建立审核清理工作考核机制,与“放心肉”等政策支持资金形成联动。
 
  (二)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区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的地区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四、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条例》、《办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的主体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与各市、各市与所辖县(市、区)要逐级签订审核清理工作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主管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合力,扎实开展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清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审核清理工作计划,细化到每一家屠宰企业,连同成立领导小组等情况,于4月10日前一并报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等表格材料可从商务部网站“工作通知”栏目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中附件下载,表格中有关“依据”、“审核依据”增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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