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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复查的通知(环办[2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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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29 04:22:16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部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03〕65号)要求,环境保护部决定对第一、二批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单位(见附件一)进行复查。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2010]42号
发布日期 2010-03-30 生效日期 2010-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03〕6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对第一、二批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单位(见附件一)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按照规定要求,请组织有关单位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2.有机食品发展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及通过考核之日起迄今,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的情况;
 
  3.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复查表(附件二)。
 
  二、现场核查
 
  我部将依据材料审查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了解通过考核单位的管理、建设和发展情况。
 
  请你们认真组织安排好有关复查工作,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材料寄至: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1025室,丁鸰(收)(电话:010-59205890,邮编:100029)。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生态司王宗河 孔源
 
  电话:(010)66556334/66556332
 
  传真:(010)66556319(自动)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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