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饮食(含宾馆)、食品加工业排放含油脂废水及对废弃油脂收集、加工处理企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油脂排放量。对随废水排放的,必须设置隔油装置,将废水油脂有效成份分离回收,使废水含油脂量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出。
二、隔油装置中积聚的废油脂须及时清出回收,回收的废油脂必须送至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资质认证书》的加工点进行处理,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加工工作,禁止随意丢弃、直接排入下水道或转给未经批准的无证废弃油脂回收、加工点。
三、从事废油脂收集、贮存、加工、处理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废弃油脂加工处理的单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2、对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噪声、异味等应采取治理措施,其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3、废水、废渣不得随意倾倒,以免污染环境。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加工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和相应证明材料,严禁将回收的废弃食用油脂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和使用,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危害。
五、加强对废弃油脂排放、收集、加工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没有污染防治能力、无证经营、黑烟异味严重、随意倾倒废水废渣的废弃油脂加工点。对餐饮业的废油量、加工企业的加工量、废弃油脂运输、炼制以及接收使用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废弃油脂不得流入食用油市场,防止人员误食中毒事故发生。
六,对违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环保、卫生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省卫生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02]15号)(不能下载)
二OO四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