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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安办发〔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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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28 03:10:55  来源:湖北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060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同意,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印发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鄂食安发〔2012〕2号)。这是构建群防群治食品安全防线、推动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安办
湖北省食安办
发布文号 鄂食安办发〔2012〕6号
发布日期 2012-04-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印发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鄂食安发〔2012〕2号)。这是构建群防群治食品安全防线、推动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依法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保持全省食品安全状态总体平稳趋好,全省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是,在一些地方,尤其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制售假冒、劣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仍然履禁不止、履打不绝,成为打不掉的“顽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扰乱了食品市场秩序。解决好这些问题,要强化企业自律,要加强政府监管,还要依靠社会和公众的参与。建立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构建群防群治的食品安全防线,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认真组建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队伍,构建群防群治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加强群众监管,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无处遁形。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增强社会和公众的参与度。
 
  二、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聘请工作
 
  (一)各市、州、县食安办要成立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报名、遴选、推荐、报批、管理等工作,并确定联系人。联系人负责联系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
 
  (二)各市、州、县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人数根据辖区人口数,按照每万人一点五的比例配置,全省拟聘请10000名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对聘请的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颁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证。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证由省食安办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动员工作,于2012年6月底完成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组织报名和遴选工作,各市(州)于2012年7月底完成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复审和上报工作,全省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聘请工作于2012年9月底完成。
 
  各市(州)食安办复审后,将本市(州)推荐的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名单及个人申请表(见附件)邮寄送省食安办,并将名单及附一寸白底个人彩照的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省食安办邮箱。
 
  三、注重发挥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作用
 
  (一)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鄂食安发〔2012〕2号)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做好联系服务工作。
 
  (二)要有组织地发挥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作用,使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和义务,协助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反映社会和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检举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三)要做好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培训、监督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履行义务、权利及职责,遵守纪律。
 
  省食安办联系人:谢正海 刘进 刘先勇
 
  联系电话:027-87827172 87163327 87823667(兼传真)
 
  电子邮箱:hbshianban@163.com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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