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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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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17 17:20:25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4507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2]38号
发布日期 2012-05-15 生效日期 2012-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山西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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