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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4]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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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17 05:21:05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512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跨省际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检定的期限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4]738号
发布日期 2004-09-08 生效日期 2004-09-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6-08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及其他有关被授权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跨省际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检定的期限通知如下:
 
  一、上述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强制检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
 
  二、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及时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对违反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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