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跨省际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检定的期限通知如下:
一、上述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强制检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
二、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及时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对违反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