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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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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10 11:24:32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259
核心提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中有关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的要求。请你局监督企业禁止用成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原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号
发布日期 2012-03-16 生效日期 2012-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中是否可以添加成品婴幼儿乳粉的请示》(新质监食[201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中有关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的要求。请你局监督企业禁止用成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原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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