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食品法规:国家部委相关食品法规有效性规范文件汇总【2018-02-06更新】

食品法规:国家部委相关食品法规有效性规范文件汇总【2018-02-06更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10 09:50:2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5261
核心提示:法规有效是其实施的前提,能准确判断法规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食品伙伴网就国务院、质检总局、卫计委等国家部委相关食品法规有效性规范文件进行了汇总,为判断有效性提供参考:
法规有效是其实施的前提,能准确判断法规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食品伙伴网就这方面要求汇总了相关文件,为判断有效性提供参考: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4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6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


废止《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97号)


总局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88号)

商务部: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商务部令201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3号)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7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第2114号)


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433号)

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7号)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

农业部关于废止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859号)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6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工商总局:




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1号公告)

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3号)

环境保护部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1号)

其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2017年第5号))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0.8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