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1〕6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1〕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02 16:36:40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064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11〕63号
发布日期 2011-10-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打击取缔“地沟油”非法回收加工窝点。

  由县、区食安委办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证照不全的“地沟油”回收加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经环保、工商部门验收符合条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严格落实“地沟油”收运及销售台帐制度,重点监管“地沟油”的去向;对无证无照的“地沟油”回收、加工点,由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取缔。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流通环节。

  由工商部门负责,以集贸市场、粮油批发市场等为重点监管对象。

  1. 严格落实食用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开展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油经营单位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等进货查验(记录)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对不落实相关规定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加强监督检验,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杜绝“地沟油”进入食品流通环节。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食用油的场所。

  2. 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食用油标签和容器的监管。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用油,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消费者自带容器购买食用油时,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签。禁止使用化工原料容器等其他非食品容器盛装食用油。

  (三)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由质监部门负责,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用油加工单位等为重点监管对象。

  1. 严格执行食用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开展食用油生产加工单位和使用食用油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等进货查验(记录)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相关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2.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用油标签和容器的监管。禁止使用化工原料容器等其他非食品容器盛装食用油。

  3. 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检验,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加强质量检验检测和分析,为整治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以工地食堂、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小餐饮、大小饮食排档、火锅店等为重点监管对象。

  1. 严格执行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等进货查验(记录)落实情况。餐饮业采购食用油必须索取生产(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进行台帐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日期、油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不落实相关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2.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容器的监管。餐饮业采购食用油,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有标签的食用油专用容器,标签上应注明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油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餐饮业使用自己的容器采购(盛装)食用油的,应当在容器上加贴供货单位提供的标签;餐饮单位不得使用化工产品容器及其他非食物容器盛装食用油。提倡定点采购食用油,鼓励使用预包装的食用油。

  3. 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抽验,尤其是非QS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用油或标签标识不全的油品,对使用“地沟油”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学校食堂的食用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用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以及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无照流动餐饮摊贩管理。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加强餐厨废弃物的产生管理。

  1. 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餐饮业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别进行收集,做到日产日清;产生的废弃油脂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将餐厨废弃物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和用途等情况。(环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环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负责)

  2. 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农业畜牧部门负责)

  3. 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环保部门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的回收管理。

  1. 规范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主体资格。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贮存(含回收)的单位必须取得环保、工商行政部门许可和登记。(环保、工商部门负责)

  2. 加强餐厨废弃物回收的监督管理。回收企业要与餐饮企业签订收运合同,并建立收运台帐;回收企业收运的餐厨废弃物只能供应给取得环保、工商行政部门许可和登记的废弃油脂加工企业并签订相关合同,建立供应台帐。(环保、工商部门负责)

  3. 打击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回收行为。(环保部门负责)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的加工管理。

  1. 规范餐厨废弃物加工单位主体资格。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理、处置(含加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环保、工商行政部门许可和登记。(环保、工商部门负责)

  2. 加强餐厨废弃物加工的监督管理。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应建立加工台帐,如实记录处理或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及加工后销售去向、数量等情况;依法处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弃油脂回收加工企业。(环保部门负责)

  (四)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管理有效途径。

  借鉴相关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或规定,进一步整合资源,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管理。

  (五)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县(区)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制订“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预先通报机制,对重大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部门间的有效配合与协助,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企业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各地要针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开展专项督查考核,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效果实施评价,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对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打击“地沟油”专项联合督查行动。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餐厨废弃物 地沟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