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梅州市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梅市府办〔2010〕85号)

梅州市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梅市府办〔2010〕8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4 16:35:28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80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0〕5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10〕85号
发布日期 2010-11-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安全整顿办反映。联系电话:218718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0〕5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证我市乳品质量安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1.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2.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监督和检验。质监部门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3.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和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4.强化乳制品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监督和检验。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各地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5.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经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6.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安排,配合上级做好乳品风险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工作,对上级通报的不合格乳品,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7.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畜牧、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按上级公布的标准,不断完善检测方法,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管。

  1.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2.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3.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1.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市的案件,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3.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三、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经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将乳品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于2011年1月底前书面报送市食品安全整顿办,由市食品安全整顿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发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基层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区: 广东 
 标签: 品质 工作方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