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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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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4 03:56:59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14
核心提示:最近,平远县大柘镇坝头冬青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发生后,据初步调查了解,我市各县(市、区)的学校、幼儿园、工厂集体食堂及餐饮业中仍不同程度存在集体食堂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厨房卫生设施不完善、卫生制度不健全,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责任不落实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和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落
发布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4-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最近,平远县大柘镇坝头冬青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发生后,据初步调查了解,我市各县(市、区)的学校、幼儿园、工厂集体食堂及餐饮业中仍不同程度存在集体食堂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厨房卫生设施不完善、卫生制度不健全,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责任不落实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和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卫生安全热点问题。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食堂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做好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大型宾馆、酒楼餐饮经营单位和学校、幼儿园、工厂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对乡镇农村、卫生设施条件差的学校集体食堂和学校周边饮食店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工作要有指导、监督、整改、处罚、表彰等环节内容。要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法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卫生管理能力和水平,督促餐饮业、食堂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卫生责任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采购食品验收制度、食品仓房及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烹调加工过程的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个人卫生要求、食具的洗涤消毒与保管制度、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等),并监督其落实,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为激励食品经营单位加强自律,实现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管理相结合的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卫生水平,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集体食堂、餐饮业等食品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

  四、为预防重大或较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求集体就餐的经营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包装的品牌食品及原料(包括米、面、油、蔬菜、酱油调味品等主副食品),并与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同时,认真做好食品采购的索证和登记工作。

  五、各学校、幼儿园、工厂集体食堂等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幼儿园、工厂集体食堂及餐饮业经营单位进行一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并将自查情况于4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防疫科。各县(市、区)自查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地进行督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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