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定海湾丁香鱼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定海湾丁香鱼的声誉和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大连河豚、双沟酒、定海湾丁香鱼、正安野木瓜、正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以下简称《公告》)、《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定海湾丁香鱼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海湾丁香鱼是指产自定海湾丁香鱼保护范围内,并按照发布后《地理标志产品定海湾丁香鱼》地方标准生产的丁香鱼。
第四条 定海湾丁香鱼的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现辖行政区域及定海湾海域,北纬26°19'至26°28',东经119°85'至119°71'。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定海湾丁香鱼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支持定海湾丁香鱼的生产与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县质监局。成员由县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筱埕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保护办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定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申请进行把关,按要求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按要求行使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年审;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监督指导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收费工作。
第三章 标识标志申请
第八条 连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生产者使用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收件后报送“保护办”,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定海湾丁香鱼产地的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定海湾丁香鱼》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生产者简介(应介绍生产规模、人员、自检手段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遵守《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承诺书。
上述申请经“保护办”把关,由县质监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上报市质监局、省质监局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定海湾丁香鱼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 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防伪标志由保护办统一印制,实行发放登记管理和可追溯制度。专用防伪标志的发放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保护办”根据核定的定海湾丁香鱼产量发放专用标志。
第十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定海湾丁香鱼》规定的产品的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可追溯的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防伪标志,原则上采用粘贴方法。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及时将贴标产品信息向“保护办”备案,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保护办报送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定海湾丁香鱼》的规定加工制作定海湾丁香鱼,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海湾丁香鱼生产、销售台账,以及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十四条 定海湾丁香鱼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防伪标志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的专用标志产品。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六条 保护办应当对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质量等级、产品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及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专用标志的使用采取使用单位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制度。年度报告采取每两年企业提交年度自查申报表,按产品保护范围,由保护办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保护办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对定海湾丁香鱼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单位,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由保护办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外的丁香鱼冒充定海湾丁香鱼,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使用批准公告,擅自使用、伪造定海湾丁香鱼名称或者定海湾丁香鱼专用标志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定海湾丁香鱼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定海湾丁香鱼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定海湾丁香鱼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定海湾丁香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连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