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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鲁名推办发〔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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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17 13:46:09  来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765
核心提示:根据《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03]73号)的规定,现就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鲁名推办发〔2012〕2号
发布日期 2012-0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03]73号)的规定,现就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二、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对于2012年1月有效期满、因弄虚作假复评没有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见附件1),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3月31日;对于2012年1月有效期满、因未申报、目录取消、末位淘汰等原因复评没有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见附件2),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得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下载

  1、因弄虚做假被取消的复评产品名单

  2、因未申报、目录取消、未位淘汰等原因取消的产品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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