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31 11:37: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2104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2011]89号
发布日期 2011-12-07 生效日期 2011-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1-2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目录: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销售 企业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