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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泰政发〔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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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23 10:05:41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55
核心提示:  为从根本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和畜牧业发展实际,现就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8〕22号
发布日期 2008-04-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从根本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和畜牧业发展实际,现就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畜牧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市是畜牧业大市,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快速发展,特别是 “奶业富民”工程实施以来,畜牧业在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晰、专业技术队伍老化、执法监管力量薄弱、基层防疫人员缺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畜牧业的发展。因此,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由畜牧业大市向畜牧业强市的转变,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兽医行政管理效率,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技术支持能力,进一步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促进畜牧业饲养方式转变和畜禽饲养环境保护,建立畜禽良种推广服务体系和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体系,提高畜牧业标准化、产业化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并将机构名称统一为“畜牧兽医局”,为市、县(市、区)政府直属主管畜牧兽医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协调和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以及动物狂犬病、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加强畜牧标准化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品牌认证、畜牧兽医人才培养、畜牧科技推广、畜牧兽医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化验检测、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种畜禽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畜牧协会、兽药协会、饲料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为依法加强对畜牧兽医行业的监督管理,准确高效地实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县两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对饲养、屠宰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实施风险评估管理。落实动物和动物产品可追溯制度,推进动物标识管理,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申报工作。加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加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种畜禽等畜牧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督,规范畜牧生产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整治和净化市场,加强兽药残留的监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组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兽药、饲料及畜产品检测职能。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扑灭计划和监测计划,形成科学、高效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需要,按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加挂动物防疫检疫站的牌子),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作为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进一步巩固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52号)精神,对全市已选聘的村级应急性动物防疫员要抓好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加大对业务技能培训力度,落实好财政给予的误工补助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中的作用。

  四、提高畜牧兽医队伍工作能力

  (一)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各级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畜牧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促进我市畜牧兽医工作的开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力、设施、信息等资源共享的实验、检测体系和专家组织联络体系,全面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测、防控等工作。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各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充实、改善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畜牧兽医实验室,加快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疫、检疫手段,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制品安全水平。

  (三)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积极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的覆盖率。逐步提高畜禽饲养场舍建设水平。饲养场要达到规定的防疫条件,散养农户要符合防疫要求。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和饲养农户要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加快优质畜产品的认证工作。

  (四)做好防疫基础工作。饲养场、饲养小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配套建设污水污物处理场所,大力发展沼气等节能环保项目,发展生态、循环养殖业。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组织搞好畜禽的疫病防治。畜禽屠宰加工场点和交易场所要按规定搞好动物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整治。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畜产品加工运输、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监管。

  (五)建立健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加强与饲养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兽药企业、饲料企业及其它与畜牧业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畜禽饲养、出栏、免疫、检疫档案。完善动物标识制度,对动物疫病、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可追溯管理。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国内销售、进出口贸易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及时提供畜禽产品产销信息。加强对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市疫情的分析监测,为我市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导。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人事(编制)、劳动保障、财政、畜牧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泰安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附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根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97号)要求,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附件:泰安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泰安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彭  华  (副市长)

  副组长:丁卫国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卫平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巩华仁  (市编办副主任)

  成  员:毕思忠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史志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  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仲鲁  (市劳动保障局副调研员)?

  韩书林  (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杨卫平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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