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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川农函﹝20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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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25 08:59:49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1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制定本计划。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函﹝2025﹞45号
发布日期 2025-02-24 生效日期 2025-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25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2月20日

2025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禽流感(H5+H7)三价DNA疫苗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报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包虫病:在全省35个包虫病流行县(市),对羊进行包虫病免疫。甘孜州、阿坝州可根据日常监测情况,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对全部或部分牦牛进行试点免疫,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布鲁氏菌病:甘孜州和阿坝州继续实施全域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所有种畜禁止免疫。其他市(州)禁止实施动物布鲁氏菌病免疫。

(二)地方计划免疫病种和范围

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牛副伤寒、牛出败等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三、疫苗种类

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户)结合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免疫实施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的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免疫义务,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可追溯。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疫苗质量抽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监督和疫苗免疫效果评估。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导致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细化制定合理科学的免疫计划安排,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日常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严格落实“先打后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严禁向符合“先打后补”标准的规模养殖场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与政策明白纸,加强对“先打后补”改革政策的解读,确保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和养殖户应知尽知,对规模养殖场(户)务必全覆盖宣传到位,对有基本信息录入需求的养殖场(户),做好服务对接,努力提升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率,确保2025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先打后补”改革的成功经验与有效做法。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建立疫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领发、使用、报废等环节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和会计台账。强化冷链设施设备保障,确保疫苗质量,降低耗损,杜绝浪费。

(四)组织技术培训。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养殖场(户)、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指导。

(五)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应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免疫档案。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苗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报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抄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免疫效果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免疫效果,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采用春防秋防检查、专项监测检查等方式,定期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加大抽检力度和频率,及时通报抽检结果,督促查缺补漏。对辖区内发生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多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接,争取各方支持。统筹做好免疫计划,制定免疫方案,组织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和免疫效果评估。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层层推进的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强调度指挥,破解工作难题,层层传导压力。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随机抽检和暗访免疫落实情况、督导补免未落实情况。

(三)做好经费支持。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和原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农业〔2016〕104号)要求,结合中央下达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测算后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各地可统筹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要配足“先打后补”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将补助经费拨付到位。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剩余资金统筹用于其他动物防疫工作。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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