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卫生系统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宁卫监督〔2011〕468号)

卫生系统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宁卫监督〔2011〕4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9 13:57:2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浏览次数:2333
核心提示:  为了确保我区鲜肉及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各环节全面无缝隙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宁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委办〔2011〕36号)要求,卫生厅依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宁卫监督〔2011〕468号
发布日期 2011-11-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卫生系统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系统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确保我区鲜肉及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各环节全面无缝隙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宁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委办〔2011〕36号)要求,卫生厅依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参与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活动,组织协调好各部门的整顿治理工作,确保做到无缝衔接。组织查处鲜肉和肉制品重大安全事故,做好肉类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组织实施肉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公布肉类食品安全信息。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强化协调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活动,要明确工作任务,主动联系各有关部门,时刻掌握整顿治理工作情况,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

  (二)加强肉类食品安全标准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肉类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了解企业对肉类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自治区卫生厅要及时为肉类企业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对发现不按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的企业,应建议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三)全力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发现重大肉类食品安全事故问题后,各地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建立联合查处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采取部门协作执法,确保查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链条,明确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别。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助。

  (四)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要结合201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鲜肉和肉制品的风险监测工作,以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为重点区域,在养殖、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的风险监测,并根据风险监测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各地卫生部门要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公布整顿治理进展情况,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部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二)完善机制,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成立专家组与应急队伍,加强培训,提高事故处置能力,要充分利用卫生技术资源,做好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

  (三)主动沟通,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确定专人进行联络,收集整顿治理信息,增强协作配合,积极协调整治工作,定时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议,解决问题,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

  (四)正确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整顿治理工作,发挥舆论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核查舆情热点线索,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整治行动的成效,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能力。

  (五)加强信息上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整顿治理工作。整顿治理工作中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