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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宝食药安委办发[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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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9 13:47:58  浏览次数:1464
核心提示:  为了切实加强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提高肉类安全水平,根据《陕西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陕食安委办发[2011]3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宝食药安委办发[2011]25号
发布日期 2011-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宝鸡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了切实加强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提高肉类安全水平,根据《陕西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陕食安委办发[2011]3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通过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切实强化环节控制,不断完善制度措施,稳步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鲜肉和肉制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治理重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1、明确治理重点。畜禽养殖环节:由市农业局牵头,重点治理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喂食泔水、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不断巩固“瘦肉精”专项整治成果。畜禽屠宰环节:由市商务局牵头,重点治理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和死因不明及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等行为,严厉打击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出厂(场)行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的行为。按照省商务厅有关屠宰管理规定和治理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牛、羊、禽类等其它动物屠宰治理工作。肉制品加工环节:由市质监局牵头,重点治理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进鲜肉和从非法企业购进的原料肉、使用不合格原料肉品和假冒原料肉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使用不合格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机械及不合格厂房生产产品等行为。流通环节:由市工商局牵头,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三章两证”不规范的生猪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违法肉品广告等行为。餐饮服务环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进出口环节:由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重点治理备案养殖场不按规定使用原料,不按规定对原料、产品进行检验,以及使用违禁药物、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重点治理备案屠宰加工企业不按规定对原料进行验收,不对产品进行检验、非法添加等行为。

  2、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时段、集中力量,采取明察暗访、联合执法、交叉检查等形式,对重点环节(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重点部位(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城中村出租的小作坊等)实施拉网式排查,深挖私屠滥宰、非法加工“黑窝点”和制售违禁药物等违法线索,依法严肃查处不如实、准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等行为,确保隐患排查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彻查到底。

  3、健全案件查办机制。要健全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对“黑窝点”、违法人员易逃窜和销毁证据、销售金额或货值达到涉刑条件、购进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入侦办,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4、加大惩处力度。对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严格实行停产停业、复产验收;对私屠滥宰、“黑窝点”等一律依法取缔、没收相关设备和非法所得;对购销、屠宰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起诉、审理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检测意见,确保严厉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督指导,规范鲜肉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1、畜禽养殖环节。督促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安全养殖技能培训,建立活畜出栏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

  2、畜禽屠宰环节。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许可管理,严格屠宰企业准入标准。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管理等制度,建立生猪屠宰不生产“注水肉”、“病害肉”承诺书制度。

  3、肉类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环节。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监督肉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检查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鲜肉。加强出口肉类产品相关的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备案的后续监督管理,完善备案单位的不良记录制度。监督鲜肉、肉制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监督鲜肉和肉制品个体经营户严格落实进货检验制度。

  (三)完善制度措施,不断巩固长效机制的健康运行

  1、严格动物检疫。依法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严格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牲畜耳标佩戴情况和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实施检疫监管,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行为。

  2、严格监督抽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畜禽、鲜肉、肉制品的监督抽检计划,科学确定抽检种类和比例。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3、严格风险监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国家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养殖、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出口环节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的风险监测。合理布局肉制品风险监测点,强化源头监管、日常监管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完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生猪屠宰加工环节,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将牛、羊、禽类无害化处理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不合格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在规模化养殖场合理添置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适当补助,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5、完善追溯制度。加强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生猪屠宰和养殖环节追溯信息衔接,健全肉类安全保障网络。加强完善各环节索证索票机制,积极推进各环节记录、查询、信息的电子化,逐步实现鲜肉和肉制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通查通识。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级追溯体系数据中心,做好耳标佩戴和信息采集运输工作,实施追溯体系建设档案管理,注重研发应用。

  6、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加大畜禽养殖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投入,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屠宰规划和行业布局,认真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加快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行业整顿力度,严把定点准入关口,推动屠宰企业诚信守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时限要求、具体措施,将工作细化分解到部门、科室和个人,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食安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检查督促,积极主动解决出现的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作配合,促进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大力普及肉品消费知识,广泛宣传整顿治理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3、引导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宝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要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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