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大事。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
《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各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集中时间和力量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要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举办培训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行政许可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在正式施行前,尚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级、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取消。此项工作要在3月底前完成。二是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予以纠正;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依法收回行政许可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切实保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此项工作也要在3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三是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要按照这一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四是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市、县两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本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对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观念,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实施程序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制度等,使政府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有重要责任。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编制、经费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职责。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