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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饲料用蛋白粉动物源性饲料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滨政办发〔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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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5 11:29:37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21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饲料用蛋白粉、动物源性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加大监控力度,全面整顿饲料用谷物蛋白粉、动物源性饲料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滨政办发〔2007〕37号
发布日期 2007-06-08 生效日期 2007-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滨州市饲料用蛋白粉动物源性饲料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饲料用蛋白粉、动物源性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加大监控力度,全面整顿饲料用谷物蛋白粉、动物源性饲料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2007年6月30日前,关闭不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饲料用谷物蛋白粉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饲料用谷物蛋白粉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发证率达100%;

  (三)饲料用谷物蛋白粉和动物源性饲料的包装和标签合格率达100%;

  (四)饲料用谷物蛋白粉质量达到部颁标准。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饲料用玉米蛋白粉、大米蛋白粉,鱼粉,鱼油,肉骨粉,骨粉,血粉,羽毛粉等;

  (二)重点内容: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规范;质量不合格;掺杂、掺假等。

  三、时间安排

  整治活动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分动员准备、组织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各县(区)组建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网络;二是各县(区)研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整治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强化宣传。采取不同形式加强培训和教育,使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认识这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性,明确整治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这一阶段工作要在6月中旬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要重实际,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县(区)和区域采取派驻工作组的办法,督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这一阶段工作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

  (三)检查总结阶段。一是检查各县(区)贯彻落实整治规范工作的效果;二是及时总结整治活动经验与问题;三是对重点和突出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县(区),通过召开现场办公会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措施,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县(区)分别成立由畜牧、工商、质检、检验检疫和公安组成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采取联席会议形式,指导和协调联合执法工作。

  (二)搞好调查摸底。畜牧、工商部门联合对辖区内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重点摸清饲料用谷物蛋白粉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数量、生产条件、生产经营状况、产品用途和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

  (三)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畜牧部门要对饲料用谷物蛋白粉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条件、设施达不到标准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工商部门按照饲料生产审批前置的原则,吊销其《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注销其企业代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生产许可证。

  (四)规范饲料包装和标签。畜牧部门对辖区内饲料用谷物蛋白粉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产品包装和标签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予以规范和清理。

  (五)做好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由畜牧部门对饲料用谷物蛋白粉生产企业、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库存产品进行抽样检测,重点检测饲料谷物蛋白粉添加三聚氰胺、鱼粉中添加动物源性产品、鱼油中掺加杂质油等项目,对掺杂、掺假、添加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审查广告宣传。工商部门对饲料用玉米蛋白粉、大米蛋白粉生产企业、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发布的广告要严格审查,对虚假宣传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清理。

  (七)搞好企业出口资质审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辖区已获得出口资质的蛋白粉、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谷物蛋白粉、动物源性饲料一律停止其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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