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0〕9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0〕9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7 09:35:56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00
核心提示:  市海洋与渔业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10〕96号
发布日期 2010-1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海洋与渔业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海参产业由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式发展转变,促进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尽快打造成为全市现代渔业和蓝色经济的特色优势产业,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优做强海参产业、持续增加渔民收入为目标,以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效益为中心,以标准化生产、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全面提升海参产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水平,带动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海参养殖面积突破100万亩,鲜参产量达到6万吨,海参育苗、养殖、   加工、流通产业链总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建设一批规模化的海参标准化养殖园区,打造一批实力较强的海参产业龙头企业,培植一批有较高知名度的海参品牌,形成结构合理、规范有序、集约经营、富有活力的海参产业体系。

  二、调整优化发展方式,拓展海参产业发展空间

  (一)加强海参良种繁育。实施海参良种工程,加大优良品种培育、引进、改良、提纯复壮和推广力度,扩大海参工厂化育苗和海上网箱育苗规模,改善育苗设施和技术,提高海参苗种质量。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加快建立海参原良种场和自然保护区,开展良种规模化扩繁,扩大良种推广渠道,为海参养殖提供优质苗种。到2015年,全市省级以上海参原良种场发展到6家,海参良种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二)扩大海参养殖规模。进一步优化养殖模式,对现有养殖池塘进行立体开发,对养殖围堰进行升级改造,扩大工厂化、浅海设施养殖规模,实施海参高产精养,提高单位产量。大力推行海参生态养殖,以利用天然海域底播增殖为主攻方向,在威海市区北部海域、刘公岛东南海域、阴山湾——港西海域、朝阳港——龙眼港海域、荣成湾——桑沟湾海域、褚岛周边海域等规划建设6处近海人工鱼礁带,在苏山岛、南黄岛规划建设2处海岛人工鱼礁群,在礁区和周边海域开展海参增养殖。到2015年,海参底播增殖发展到70万亩。

  (三)提升海参精深加工水平。加快海参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引导企业运用现代生物技术提取海参营养成分,推进海参加工向深度拓展,提高海参产品的加工增值率和附加值。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海参多肽口服液、海参胶囊、海参多糖颗粒等系列化、多样化产品。到2015年,全市50%以上的海参产品实现精深加工。

  (四)搞活海参市场流通。鼓励海参生产流通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快发展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现代流通,稳定高端市场,扩大公众市场,增加海参销售。对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规划建设海产品交易中心,增强市场交易和辐射能力,形成在全国市场具有影响作用的海参价格。

  (五)推进规模化经营。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重点培植10家海参育苗龙头企业、10家海参养殖龙头企业、10家海参加工龙头企业。同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品牌、信息等优势,辐射带动海参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产业合作。要对全市未开发利用海域进行评估论证,对海参养殖、加工、流通项目进行统一包装,通过项目对接、专业媒体和网站对外推介等方式,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投资我市海参产业。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北参南养”、“东参西养”,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赴俄罗斯、朝鲜等国家投资,开展海参增养殖和精深加工,形成本地与外地、国内与国外齐头并进、相互补充的良好格局。

  三、突出标准化生产、科技创新和品牌培植,全面增强海参产业竞争优势

  (一)实施标准化生产。 以生产优质、安全、生态海参产品为目标,建立健全从海参育苗、养成到加工的全过程标准化生产体系,实现海参产品质量可追溯。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完善海参育苗与养殖标准,推行海参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制度,大力组织实施标准化养殖。加快海参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乳山市塔岛湾建设2万亩海参池塘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在荣成市靖海湾建设4万亩海参围堰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在荣成市俚岛湾——爱伦湾——桑沟湾海域建设2万亩海参浅海设施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在威海市区西北海域建设10万亩海参底播增殖标准化示范区,促进海参养殖标准化的推广实施。到2015年,全市海参无公害养殖面积比例要超过90%。要组织、引导海参加工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主持或参与海参加工技术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制修订,加快海参加工标准化进程。

  (二)强化科技创新。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海参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小组,由高校院所的专家和本市海参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定期研究海参产业发展问题,并开展专业咨询活动。科技、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围绕水质净化、良种繁育、生态养殖、病害防控、精深加工等组织海参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重点攻关,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海参科研成果应用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将海参健康养殖作为渔业科技推广的重点课题,规范养殖标准,推广养殖水质底质监控、水域空间立体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全市海参企业强化品牌意识,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鼓励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加强品牌资源整合,鼓励品牌企业通过品牌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品牌的集中度和认知度。加强对海参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制订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和质量技术规范,维护我市海参产品的品质和信誉。加强对体现我市海参品种特点的“威海刺参”的整体宣传,采取“政府引导、协会组织、龙头带动、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投放广告、举办展会、集中促销等方式进行推介,增强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海参产业发展秩序

  (一)实施准入管理。要对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各个环节的从业者实施准入管理,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监管台账和执法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衔接各个环节的监管体系。海参育苗场必须有《种苗生产许可证》,海参养殖场必须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海参加工与流通企业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流通许可证》,渔药销售企业必须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监督执法。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在做好日常执法的同时,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联合执法,集中对无证从事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和经营兽药的行为,生产、销售、购买、储存和使用禁用渔用兽药、添加剂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海参苗种、海参产品药残超标和海参制品假冒伪劣、掺假使杂、成分不符合标准、包装与标识不规范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三)推行质量承诺制度。在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从业者中实施质量承诺制度,组织从业者签订质量承诺书,向消费者做出质量安全保证,促使从业者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生产,依法经营,确保海参产品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海参产业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海参产业健康发展作为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大事、实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海参产业的规划布局、政策扶持、新技术应用、规范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海参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海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海参产业发展的重大措施,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市海参产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协调、引导和服务,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开展多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二)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海参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对海参产业标准化建设、海参良种繁育、关键技术推广、地域品牌推介等给予重点扶持。对投资大、技术先进、辐射带动力强的海参产业项目,相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用地用海、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海洋与渔业、工商等部门要对海参生产环境、病害和市场动态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信息,指导海参从业者科学组织生产,规避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地区: 山东 
 标签: 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