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规范取水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外,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其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外,在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范围内取用主要供水水源地地表水和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直接从水库、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于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增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用水和从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的企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期间,要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审查属高耗水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2.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管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水库、河道、地下的所有取水口,均需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按月统计报送取水量。其中,市水务集团所属的取水口、米山水库范围内所有的取水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按月统计取水量。水资源费的征缴严格按照《威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费、自来水公用事业附加,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由公共供水企业收取并上缴财政部门。
3.地下水开采利用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用户。原有用水户必须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取水许可,统一安装计量设施,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同时要逐步限制用水量,最终实现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原有取水许可证到期的,一般不再续办。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非农业地下水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管网铺设到达后,用水户要适时接入公共管网,并停用地下水。
4.地热水开采利用管理。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及审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采矿权价款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规定,按具有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格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地热、矿泉水、砖瓦粘土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2005〕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威海市区地热水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1元提高到4元,另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2元,其他地方地热水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5.矿泉水开采利用管理。开采利用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及审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采矿权价款依据财综字〔1999〕74号文件规定,按具有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格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威价费发〔2005〕4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威海市区矿泉水生产企业的污水处理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水利局《关于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并相应理顺其它用水价格的通知》(威价管发〔2006〕12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他矿泉水生产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6.明确收费主体。威海市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威海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自来水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威海市区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水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威海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地下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各执收部门要加强规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做到应征必征,足额征收。
7.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要统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管理,实现对各类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配置,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水务集团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城市地下水管理、用水计划管理、污水排放管理,加大规费征收力度,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