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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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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3 01:57:54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34
核心提示:现将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字〔2010〕187号
发布日期 2010-12-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一系列扶持“三农”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放宽出资渠道。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参与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农林牧渔业领域,对投资农林牧渔业的,只要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均可作价出资。
 
  2.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林牧渔业高新园区和高新项目,因筹建时间长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不含国家专营及安全许可类)企业登记申请,可先行核发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有效期半年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进行筹建工作。对有效期满仍未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可以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证明或者立项、许可主管部门的证明给予筹建期延期半年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
 
  3.支持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经营农资(不含化学危险品),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许可证),在审批机关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许可证)。可由总部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4.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允许具有一定规模且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或拥有驰(著)名商标以及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方式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发展以土地流转方式进行土地合作的土地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根据产业发展跨地域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产农产品;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有当地农民成员加入并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异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全面提升服务效能
 
  5.提高登记办照效率。除情况特殊或较为复杂的外,对农林牧渔业领域申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申领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均应当日办结。
 
  6.提高年检验照效率。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业户,个体工商户验照应当即办即结;企业年度检验应于企业提交书式年检材料后当场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材料不齐的,企业补齐后办结;因特殊情况暂不能补齐材料的,可给予一个月的缓检期。
 
  7.提高其他涉农工作效率。对抵押登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检、驰(著)名商标申报、涉农投诉举报、涉农合同纠纷调解等农林牧渔业领域内其他涉及工商部门业务的,均应从快办理。
 
  8.实行重大事项上门服务制度。对在农林牧渔业领域办理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设立登记、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驰(著)名商标申报等重大事项的,经预约可提供上门服务。
 
  三、深入实施商标战略
 
  9.加大商标注册指导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林牧渔业产品商标的注册指导力度,着重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农副土特产品的商标注册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经济组织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帮助指导农产品出口或潜在出口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防止商标被抢注、恶注以及引起国际贸易壁垒和摩擦。
 
  10.帮助建立商标管理机制。加强农林牧渔业产品商标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帮助商标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健全商标使用、管理的保护机制。发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效应,指导做好创牌认证后的运作工作,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动特色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11.加大驰(著)名商标的培育力度。积极做好农林牧渔业领域驰(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市、县两级工商部门均应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助其争创成功。
 
  四、加大合同帮扶力度
 
  12.强化基层合同帮扶措施。发挥基层工商所贴近业户的优势,确定每个乡镇工商所每年至少帮扶2户农林牧渔业企业、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1户农林牧渔业“守合同重信用”业户,认真调解农林牧渔业方面的合同纠纷,依法查处涉及农林牧渔业的合同坑农害农案件。
 
  13.制定和推广使用好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对农林牧渔业的合同调研力度,根据行业需求,及时制定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适时推开,提升农林牧渔业产品的订单化水平。
 
  14.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积极开展涉农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严肃查处农林牧渔业领域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最大限度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
 
  15.深入开展好涉农融资服务。积极鼓励涉农企业、种养业户利用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融资,不断扩大抵押人和抵押物范围,积极搭建多方合作融资平台,增强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后劲。
 
  16.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在申报认定上,对涉农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力争让更多规模大、信誉好、效益佳的涉农企业跨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行列,全面提升农林牧渔业的诚实守信水平。
 
  五、转变监管服务方式
 
  17.调整对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业户的监管方式。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业户,除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以及禽、肉、水产经营等行业外,其他一律作为低风险行业,降低监管频率,减少巡查次数,为其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18.分类实施行政处罚。对列为低风险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业户出现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没有危害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需行政处罚的,依法从快履行相关程序。
 
  19.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规定,重点加强对自购自销、季节性及临时性农资经营业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农资经营领域的坑农害农行为。同时,着力督促农资经营业户建立并执行好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建立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机制。
 
  20.继续落实好“百千联系户”制度。县市分局要根据当地实际,为每位干部确定1—2户农林牧渔业业户作为“帮扶联系户”,定期走访、定期联系,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基层工作人员要坚持执法服务并重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利用执法巡查之机,多了解业户的困难、多为业户发展出主意、想办法,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
 地区: 山东 
 标签: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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