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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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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19 13:55:52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121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9〕71 号
发布日期 2009-05-15 生效日期 2009-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准确理解、充分掌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行政监管和执法水平。

  二、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组织开展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要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学习培训,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之学法、懂法、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诚信建设。

  三、切实贯彻食品安全法,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各环节的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任务和具体举措。各有关部门既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又要按照《通知》要求,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积极履行职责,严把各个环节,扎实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内容、目标责任和时限要求。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及时进行总结,不断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切实抓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治。

  四、加强队伍、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了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方面,切实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强化法律意识,各司其职,严格执法。要不断改善食品监管执法条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任务、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都得到落实。要建立健全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不及时、互相推诿、滥用职权、违法履行职责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的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各项措施落实,严格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市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更新,加强地方配套法规建设,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防止滥用职权,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管等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合力。当前,有关部门面临着监管职能调整、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此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职能衔接,避免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等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强配合与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断探索形成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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