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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6号)【2017-03-20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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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26 16:58:27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99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首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11]26号
发布日期 2011-05-10 生效日期 2011-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3-2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首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科学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通过严格准入、科学监测、全程监控、综合治理和整建并举等措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地区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首都食品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管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上述物质的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并做好登记,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3.加强对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生产经营者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销售台账,宣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提示滥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不得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对于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高风险食品添加剂、调味料,严禁向个人、餐饮服务单位出售,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超市一律不得经营,禁止从事餐饮业、食品现场加工制售的单位或个人、食品加工小作坊、个体工商户、民俗旅游户等购买、存放和使用。
 
  4.明确责任,健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过程控制和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5.强化自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认真落实自检制度。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对食品原料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要严把农业投入品的进货和使用关。大中型农副产品市场和食品商场、超市要严格落实食品自检规范。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遵守瘦肉精类物质检测等有关规定。乳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出厂前按批次检测三聚氰胺制度。饲料生产企业要杜绝原料和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质。
 
  (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源头治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农业和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严格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落实标签警示、销售台账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农业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贩运、屠宰加工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管,规范饲料、农药、兽药、渔药和各类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渔药和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行为。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蜂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氯霉素等药物现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非法添加现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非法添加现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行为。药监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以及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的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的监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行为。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购销登记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3.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与公安等部门的案件联合查办制度和信息通报会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加强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管理,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格规范在流通环节销售硝酸盐、亚硝酸盐和相关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的行为,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及对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出厂检验。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相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工商部门要全面推行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高风险食品中添加剂含量的监控,严格落实乳品按名录入市销售和每周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动物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检出违禁物质和添加剂含量超标的食品采取严格的退市等临时控制措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标签不规范或含有亚硝酸盐、硝酸盐的高风险食品添加剂、调味料,严禁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控,查堵和打击疫区产品非法入境行为,依法打击在进出口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快乳制品、畜禽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监管。
 
  1.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整顿。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旅游景区、校园周边、交通站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民俗旅游户、现场制售和露天烧烤摊点等为重点对象;以猪肉、熟肉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调味品、水产品、乳制品、饮料(含瓶装、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酒类、婴幼儿及老年人主辅食品、保健食品、凉拌菜、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大力开展整顿。严厉惩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经营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劣质食用油,回收食品再加工以及在芽菜生产中滥用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从事食品无证照和其他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和假劣食品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依法惩处为无证照生产经营和非法添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各区县政府要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实行挂账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清理。针对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发现和协调处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严格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质监等部门在统筹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产品风险和民族传统等因素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和规范。鼓励、扶持生产民族或地方特色食品的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其实行规模化、集中化、规范化生产,实施统一监管。
 
  (五)强化监测预警。
 
  1.加强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建立监督抽查、委托检验和企业自检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规范风险监测点的设置,重点加强对乳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保健食品中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的监测,力争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和各级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2.强化不定期和随机性抽检。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3.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风险发现和控制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数据库。充分发挥食品移动实验室、快速检测车和快速检测箱的作用,在监督执法中推广使用非法添加物快速诊断试剂盒。
 
  4.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充分发挥首都食品安全监控信息化系统的作用,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相关组织、媒体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信息,对涉及的高风险食品加强抽检,发现添加剂含量超标或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在半小时内向全市统一发布下架退市等临时控制措施信息,做到非法添加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市食品办,市食品办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
 
  (六)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1.广泛开展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底前,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药监、园林绿化等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2.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食品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并作永久保存。从事非法添加的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有力约束。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
 
  动员各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广泛排查非法添加隐患,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制定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并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利用“12316”、“12365”、“12315”、“12320”、“96315”等投诉举报电话渠道发现非法添加物案件线索,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八)强化科普宣教。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澄清事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当前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
 
  (二)强化属地责任。
 
  各区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区县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强化部门协调联动。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给有关区县和部门,并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违法行为涉及外地的,由市食品办通报当地政府。
 
  (五)加强考核评价和行政问责力度。
 
  市食品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成效的考核评价,并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绩效考评范围,实施非法添加物责任倒查机制。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和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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