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本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发展首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发展首都经济,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经济实力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加强质量工作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对策和政策保证措施,引导鼓励各类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建立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服务体系,为加快发展首都经济服务。同时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实施名牌战略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核心是以质量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综合素质为目的。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体。各区县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支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通过政策引导,将优良资产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名牌产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
(四)设立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为表彰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促进全社会关注产品质量,自2000年起,市政府设立“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选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表彰的比例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对评选出的先进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状。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政策,表彰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
二、企业要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五)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技术创新。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企业技术进步过程中,要确保检测手段的投入;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和投产,要实施严格的质量评审和质量跟踪;要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广新技术,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水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完善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度。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市属各工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对所属企业质量工作负责,加强产品质量规划、监督和考核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消费者及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质量工作业绩纳入企业经营者考核体系,作为聘用、奖惩经营者的基本条件,形成企业经营者自觉抓质量的机制。
(八)认真实施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生产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和网络,把做好为用户服务工作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商业企业要建立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和自律机制,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严格执行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技术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九)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严格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制度,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确保有效开展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国外技术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十)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要求。加强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发挥计量、检测市场中介作用,为社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十一)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进一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全市重点企业和出口产品企业要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小型企业要切实做好各项质量基础工作。按照市场和客户要求,本市大中型骨干企业(包括建筑业、服务业)原则上都应通过GB/T19001一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l—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商业零售企业要建立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保证体系。要借鉴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鼓励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
(十二)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充分运用智力引进等各种方式,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监管。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开业审查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凡检验不合格产品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政府采购的大宗物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抽样检验合格,或对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十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检、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严禁任何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和授牌活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消费者发布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有关质量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质量方面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汇总,并向有关机构开放,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流通。对于具有制假售假、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等不法行为的企业,采用通报、黄牌警告、列入不良企业名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限制不法行为,促进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充分发挥质量中介机构在咨询、认证、教育和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相应机构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监督抽查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六)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抽查。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专项抽查。除某些特定产品国家有专门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十七)加大处罚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和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并通报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限期内暂停有关证书的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企业的主导产品被国家和本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凡拒绝国家或本市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八)加强流通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的粮、油、煤炭、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对阻挠、拒绝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处理。
(十九)实行质量免检制度。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或本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可申报全国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三年内免于市、区县及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抽查。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北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针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市打假工作伪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违法案件,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市政府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地区和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和区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有关打假经费。
(二十一)依法从重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
对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措施从严整治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旧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二)坚决“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加强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重点打击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质量监督,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七、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
(二十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本市各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以专栏、专题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对国家和市政府表彰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生产企业要充分进行宣传。对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同时,要严格产品真实性宣传审查,制定措施,避免虚假广告传播。
(二十四)定期组织好专项活动和宣传。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质量法制宣传和教育,定期组织好专项宣传,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五)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为加强对全市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区县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区县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贯彻本《决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
2000年9月19日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京政发[2000]24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