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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京政办发[2007]59号)【2017-03-20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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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26 04:55:48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9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要求,现就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7]59号
发布日期 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3-20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要求,现就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以及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和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专项整治行动要将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监管要求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不断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主要任务:做好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和进出口产品等8个方面的专项整治。
 
  (二)工作目标:
 
  1.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主产区县农业投入品100%实现连锁配送经营;农业规模化基地100%实现标准化生产;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
 
  2.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
 
  3.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乡镇和千人以上大村100%建立食品连锁经营配送网点;市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食品经营店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4.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彻底解决餐饮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集体用餐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
 
  5.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基本解决药品流通领域采购渠道不清问题;查处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或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
 
  6.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生猪100%实现定点屠宰,杜绝私屠滥宰行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无耳标生猪不得调运。
 
  7.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共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问题。
 
  8.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非法进口的食品、废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食品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二、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
 
  (一)重点产品:蔬菜水果、肉制品、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豆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酒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
 
  (二)重点单位: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商场(餐饮市场),餐饮单位尤其是中小餐饮单位、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10类工业品生产企业。
 
  (三)重点区域:“好运北京”体育赛事场馆外围保障区域(一级监控区)及保障延伸区域(二级监控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外来人口聚集地区、学校周边地区、食品生产集中地区、旅游景区和民俗旅游村(户)。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整治食用农产品源头污染。
 
  1.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以果蔬产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畜禽产品滥用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为重点,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监控和整治。加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行为的检查,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无”饲料产品,严禁在养殖环节向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推广使用先进的病虫害防治技术、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农药兽药进货渠道,大力推行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农业部门牵头)
 
  2.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将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建立本市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加强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检查员三级督导队伍建设,倡导企业建立内检员制度,全面推行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农业部门牵头)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开展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并实施监控。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以及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农业部门牵头)
 
  4.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强制免疫、消毒、检疫、动物防疫等制度,强化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餐饮共5个环节的防疫监督。全年动物产地检疫率、屠宰场持证屠宰率、入市动物产品检疫率及无害化处理率全面达到国家标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行为,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实施肉品质量强制检验制度。(农业、商务部门牵头)
 
  (二)集中整治生产加工环节。
 
  1.重点整治食品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加工食品黑窝点分别由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并取缔,三证全无的小作坊,由最先查处的部门负责取缔,基本取缔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租用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并依法处罚房屋出租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
 
  2.严格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查。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从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卫生、生产资源、原辅材料、生产加工、产品实物质量、人员、检验要求、包装、标签标识和质量管理共10方面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3.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企业备案标准审查。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检查频次,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责令问题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1.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对重点食品,在准入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食品备案、索证索票等制度,在交易环节实施统一检测、全程追溯、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等制度,在退市环节实施协议退出、强制退出、限期追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继续推行鲜肉销售“场厂挂钩”和蔬菜、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无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的蔬菜、水产品不得入市销售。(工商部门牵头)
 
  2.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格食品退市制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和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测,对不合格食品实行强制退市制度,并将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录入本市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农药残留超标、有害金属含量超标、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量和超范围使用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乳制品、儿童食品、肉制品、水产品、桶装水和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工商部门牵头)
 
  (四)严格餐饮消费监管。
 
  1.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全市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评级标准,对不达标企业予以降级直至取缔。努力将全市A、B、C级餐饮单位提升至总数的95%以上,同时提高A、B级餐饮单位比例,在奥运场馆周边、繁华街道、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消除D级餐饮单位。(卫生部门牵头)
 
  2.加强对中小餐饮企业和民俗旅游村(户)食品卫生监管。建立并逐步完善中小餐饮企业监管档案,加强对原料采购、贮藏、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控制,严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单位。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民俗旅游村(户)等农村地区餐饮单位经营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3.切实抓好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其他集体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食品及原料采购进货渠道。监督餐饮企业和食堂落实食品储存加工和设施用具消毒各项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违法行为,及时排查食物中毒事故隐患。强化建设和施工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严格检查学生营养餐加工情况、配送企业建立和执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情况。开展学校周边小零售店、小餐饮店整治行动。(卫生部门牵头)
 
  (五)抓好重点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抓好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市场流通网、群众监督网“三网”建设。推进农村地区食品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加强农村集贸市场规范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部门牵头)
 
  2.抓好城乡结合部地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监控朝阳、海淀、丰台、通州、昌平和大兴等区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加大生产、经营和餐饮场所整治力度,严格检查证照是否齐全、加工环境和卫生设施是否达标、索票索证制度是否落实等情况。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周边环境检查,加大动物产品进京路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畜禽产品非法绕道闯关、销售未经检疫病死肉、畜禽产品场外交易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城管执法部门牵头)
 
  3.加强监控涉及奥运会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加强对全市31个奥运会竞赛场馆、15个非竞赛场馆、45个独立训练场馆及周边地区,奥运签约饭店及周边地区和7个一、二级交通场站周边500米范围的监控,建立食品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挂、销账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奥运餐饮原材料备选供应企业、奥运餐饮服务商和赞助商等涉及奥运会的重点单位加强监控,落实企业自检、部门抽检、辖区监控等各项措施,严格防控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牵头)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控长效机制。
 
  1.推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食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继续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加快重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培育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新发地、石门、大洋路、锦绣大地、八里桥等重点市场交易和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监控中心,加快建设结算中心和废弃物、污水处理中心,提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软、硬设施总体水平。大力发展城乡食品连锁超市、便利店,建设和改造食品配送中心,提高合格食品对社区、山区和偏远乡村的辐射能力,稳步推进“三绿工程”下乡工作。进一步完善鲜肉专卖配送体系,推行大中型屠宰厂在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设立专店专柜直接配送肉品的方式,减少流通环节,确保肉品安全。完善郊区食盐配送体系,实行专车、专人、专线和定点、定线、定时配送,遏制私盐渗透。(商务部门牵头)
 
  2.完善首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果蔬、动物产品、预包装食品和奥运食品安全追溯子系统构成的首都食品安全追溯统一平台建设。建立奥运食品从基地经物流配送中心到奥运村供餐场所的全过程可追溯系统。通过对养殖基地畜禽产品佩戴耳标、脚标等手段,在屠宰和流通环节应用IC卡、RFID等技术,实现对畜禽产品养殖、收购、屠宰、分割、运输、销售等信息的全程追溯。推广采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实施预包装食品溯源制度。建立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食品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部门牵头)
 
  3.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监测体系和信用体系。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以及渎职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通过签订责任书、实施考评奖惩等制度,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等制度。严格执行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统一监测与监督抽查计划,对食品的各类污染和食源性疾患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监测。到今年底,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食品安全监督员覆盖率达到100%,将全部65大类食品纳入食品安全监测范围。(食品安全、监察部门牵头)
 
  4.完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作和举报奖励机制。严肃查办大案要案,将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各级投诉举报机构电话、信箱等,为投诉举报者提供便利。(食品安全部门牵头)
 
  (七)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全面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学校、协会、学会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消费,让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工地、进军营、进社区、进农村。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教育和引导经营者自律,鼓励群众参与,提高执法工作有效性和准确性,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行政监督、经营者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食品安全部门牵头)
 
  (八)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现场核查和再注册工作;组织实施对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继续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等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建立药品销售票据可追溯系统;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通过非法渠道销售药品以及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清理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加强对医疗器械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强化保健食品监管,重点检查具有调节血糖、减肥、抗疲劳类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企业;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加强联合执法。(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九)强化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法定条件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家用电器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严格审查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加大抽查频次和日常监督巡查力度,严格发证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后处理。推广采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实施产品溯源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加强源头监管,严把厂(场)门。严格实施出口食品疫情疫病、农药兽药残留监控制度,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规范企业原料验收检测,建立主要原料使用核销体系。加强对养殖场实施免疫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2.加强出口产品尤其是重点敏感出口产品检验监管。完善出口产品检验检疫操作规程。充分利用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主动召回制度。严格执行重点出口商品注册、备案制度,加强目录外商品抽查检验,制订出口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3.加强口岸查验。全面实施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防止问题产品流向国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4.加强进口产品及食品检验检疫。严格实施进口产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严格准入管理,进口产品及食品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文件进入国内市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统一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分别负责产品质量(不含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承担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方案,并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对重点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重点单位,要从严检查、监管和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全过程监管;对重点产品,加强执法检查,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由生产者负责召回,销售者必须停止销售。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重大制假售假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结合奥运宣传活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展现“新北京、新奥运”风采。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要每月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四)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各区县、各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定期向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重大成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每月汇总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五、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8月24日至9月1日)。市政府审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领导体制,召开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整治行动。
 
  (二)实施阶段(9月2日至12月14日)。各区县、各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并于10月30日前向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总结。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度对整治情况组织联合检查;各牵头部门结合各自目标和任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对照工作目标,把握工作进度,确保整治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总结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5日)。各区县、各部门对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并于12月21日前向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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