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省政府关于省卫生厅和省质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厅将从即日起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3月2日起,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卫生厅负责标准备案受理的机构为“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编:210008,联系电话:025-83620717、 025-83620770(传真)。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详见江苏省卫生监督网,网址:http://www.jswj.cn。
三、2010年3月2日前,已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继续生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2010年3月2日前已经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需要修订的,应向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
四、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公布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