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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进口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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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01 14:47:27  来源:马来西亚农业部兽医局  浏览次数:5283
核心提示:每一批进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应附以马来西亚兽医局签发的准许进口到马来西亚的有效进口许可证及自进口日30日内签发的相关证书;所有确定要对马来西亚出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只能来源于已经马来西亚主管当局检验、授权、认可的指明的加工厂;每一批运送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应由船、飞机或其它任何交通工具直接运至规定的马来西亚的卸货地点,每次进口时必须及时向兽医局长、或州兽医机构的负责人,或兽医局长授权的官员提供官方需要的所有文件。
发布单位
马来西亚农业部兽医局
马来西亚农业部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每一批进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应附以马来西亚兽医局签发的准许进口到马来西亚的有效进口许可证及自进口日30日内签发的相关证书;所有确定要对马来西亚出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只能来源于已经马来西亚主管当局检验、授权、认可的指明的加工厂;每一批运送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应由船、飞机或其它任何交通工具直接运至规定的马来西亚的卸货地点,每次进口时必须及时向兽医局长、或州兽医机构的负责人,或兽医局长授权的官员提供官方需要的所有文件。

  马来西亚进口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法规(由食品论坛网友gaoketian提供,食品伙伴网在此表示感谢!)

  REGULATIONS FOR TIIE IMPORTATION OF POULTRY OR BIRD

  CARCASES,PRODUCTS OR PARTS THEREOF INTO MALAYSIA

  (按照1962年动物条例第8部分授权)

  (Empowered Under Section 8 of Animal Rules,1962)

  A、产品: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冷冻、干制、脱水、腌制、烟薰或添加营养成份)

  B、 出口国:  任何国家

  C、目的:    人类消费

  D、  进口法规:

  1、进口许可证

  每一批进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应附以马来西亚兽医局签发的准许进口到马来西亚的有效进口许可证。

  2、兽医证书

  每一批到货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应附有自进口日30日内签发的证书:

  2.1 由出口国国家兽医机构有资格的兽医官员签发的兽医健康证书以证明:

  (Ⅰ)原产地国家、其地区或州在出口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新城疫、禽流感及禽霍乱。

  (Ⅱ)家禽或鸟类来源于经认可的饲养厂,饲养厂已经检验并证明无鸡白痢、沙门氏菌和肠炎沙门氏菌。若为鸭或鹅还应于进口前12个月无鸭病毒性肠炎和鸭病毒性肝炎。

  (Ⅲ)家禽或鸟类须在经马来西亚主管当局检查注册的出口加工厂屠宰及加工(加工厂的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必须在证书中清晰标明)。

  2.2 肉类检验证书由出口国官方兽医主管当局有资格的肉品检验员签发,以证明:

  (Ⅰ)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来源于经宰前宰后检验健康的并在屠宰时无任何传染疾病临床症状的家禽或鸟类。

  (Ⅱ)胴体、产品或其侵害体在卫生条件下进行加工、包装及储存,不得含有任何有损健康的防腐剂、有色物质、残留、任何外来物质或有害物质。在出口前的加工、包装、储存及搬运过程中采取任何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杜绝污染。

  (Ⅲ)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是卫生的和适合人类食用的。

  2.3 哈拉(HALLA)证书由出口国登记注册的伊斯兰组织的有资格人员签发以证明:

  (Ⅰ)所有家禽及鸟类已按照伊斯兰教规(伊斯兰法律)屠宰,其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适合伊斯兰教徒食用。

  (Ⅱ)哈拉屠宰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的屠宰、加工、冷却、冷冻、包装、储存、运输及所有与搬运和船运相关的其它操作,在与其它种类动物隔离的情况下完成。

  3.对出口国加工厂及伊斯兰组织的授权

  所有确定要对马来西亚出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只能来源于已经马来西亚主管当局检验、授权、认可的在附录I中指明的加工厂。

  哈拉证书必须由已登记的经马来西亚主管当局授权的附录I中指明的伊斯兰组织签发。

  4、运输

  每一批运送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应由船、飞机或其它任何交通工具直接运至规定的马来西亚的卸货地点。

  5、在马来西亚官方文件的交付

  货物一经抵达马来西亚,每次进口时必须及时向兽医局长、或州兽医机构的负责人,或兽医局长授权的官员提供官方需要的所有文件。

  6、其它条款

  6.1 所有进口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到马来西亚的申请应直接写给马来西亚兽医局局长。所有进口必须通过地方代理机构或马来西亚注册公司。

  6.2 马来西亚兽医局有权要求相关公司提供任何资料或详细信息。假使申请者(进口者或出口者)不能提供或服从以上要求,兽医局有权拒绝或不批准申请。

  6.3 加工厂在批准前要经过检查。检查将由马来西亚兽医局和伊斯兰事务部官员进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相关团体负担。

  6.4 经批准的加工厂可能受到复查。复查由各自的主管机构每两年或在需要时进行。马来西亚官方有权保留或撤消其在登记表中的注册。

  6.5 所有确定要对马来西亚出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将受到马来西亚兽医局授权的官员在马来西亚的卸货港/进入地点的兽医检验。随机样品将被送往试验室进行试验,兽医局在需要时有权拒绝、销毁或扣留任何货物。

  7、费用

  所有确定要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要会如下费用:

  (Ⅰ)进口许可证:            RM6.00/50.8023公斤

  (Ⅱ)兽医检验:              RM50.00/批货物

  马来西亚农业部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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