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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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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7 09:45:41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3943
核心提示:为深化外贸管理改革、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商务部
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公告【2019】第69号
发布日期 2019-12-31 生效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深化外贸管理改革、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大豆实行“一批一证制”或者“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其中,以“非一批一证制”方式进口大豆的,需在指定进境口岸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批一证制”或者“非一批一证制”的方式向商务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非一批一证制”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分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6次。每批大豆进口时,海关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大豆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三、本公告所称指定进境口岸,是指黑龙江黑河海关、黑龙江绥芬河海关、黑龙江抚远海关、黑龙江同江海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海关。
 
    四、本公告所称大豆,是指海关商品编码为120110、120190项下的种用及其他用途大豆。
 
    五、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大豆的,扔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期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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