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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2006年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乌政办发〔2006〕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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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9 03:20:27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25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我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保证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和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发布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发〔2006〕136号
发布日期 2006-10-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2006年饲料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抓好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为了规范我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保证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和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
 
  认真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以打击假劣原料、违禁添加剂、劣质饲料为重点,严格饲料产品市场准入,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严把生产、经营、使用三道关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宣传饲料安全法规及技术知识,促进饲料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为中心,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全程监管,打假扶优,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净化饲料产品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是严格饲料市场准入。认真贯彻执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加强对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查处无批准文号的产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登记,核准后发给审查合格证。饲料经营企业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合格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通知》(内农牧草字〔2006〕14号)要求,对饲料企业进行审查,按照“认真清理、严格准入”的原则开展换证工作。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重新换发合格证;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生产资质;对于过期未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以无证对待,力争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淘汰不合格企业,提高饲料行业整体水平。
 
  三是全面开展饲料监督监测。实行生产、经营和使用全方位质量安全检测,计划第四季度抽检饲料80个批次。组织开展养殖环节动物饲料和饮用水中的药物例行检测;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企业的例行检查,督促企业建立饲料生产记录等制度,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以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为重点,开展饲料产品标签专项检查。加强对《饲料标签》标准的宣传,扩大抽查饲料标签的范围,强化对违规饲料企业的整改措施,杜绝和减少因标签隐瞒产品真实成分或不标明添加的非蛋白氮和药物添加剂造成的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大对饲料经营门市、奶站的监管力度。按照《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目录》监督和管理饲料经营企业所经营的饲料添加剂。要求饲料经营门市出示具有质检资格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并持产品标签,到饲料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饲料。对奶站经营饲料以次充好、充抵奶款,视情节而定给予处理,公平经营、服务奶户的要积极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卖饲料、克扣奶款的依法查处。
 
  五是促进企业实施饲料产品名牌战略。要抓住饲料工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市饲料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饲料企业开展安全承诺,引导饲料企业走发展中创名牌,用名牌促发展的道路。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全面提升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企业整体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是保障饲料业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要将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各级饲料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落实责任制,加强上下沟通和交流,积极争取经费投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工作纪律。参加专项整治工作的人员应不徇私情,对抽查企业名单要严格保密。检测工作要科学、公正,如实上报检测结果,不得虚报、谎报或瞒报。要认真执行检测结果复议程序,保障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检测结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资源,宣传饲料专项整治的成效、经验和意义,促进全社会关注饲料安全监管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报专项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对损农、坑农事件予以曝光,用生动鲜活的案例促进农牧民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假护农,促进农民增收。
 
    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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