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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餐饮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乌政办[2007]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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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6 16:17:46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浏览次数:2894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我市餐饮业的污染治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全市各族市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302号
发布日期 2007-11-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餐饮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加强对我市餐饮业的污染治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全市各族市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监督执法有机结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对城区范围内宾馆、饭店、餐厅、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等餐饮场所和行业(以下统称餐饮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形成餐饮业规范经营机制,控制餐饮业环境污染。重点整治餐饮业中存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提高我市餐饮业污染治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宏斌      市长助理
 
  张  晨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秦  伟      乌鲁木齐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关忠民      天山区副区长
 
  曹  斌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海万军      新市区副区长
 
  张  泓      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新强      头屯河区副区长
 
  杨继勇      米东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志明      达坂城区副区长
 
  李志干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复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工委书记
 
  任洪岩      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乔  泉      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马新春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
 
  克依木·木胡提      市建委副主任
 
  周耀宇      市工商局副局长
 
  阿不都热依木·木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努尔买买提·阿不都热合曼      市规划局副局长
 
  张志烈      市执法局副局长
 
  买买提·克依木      市广电局副局长
 
  赵发树      市商务局副局长
 
  魏建荣      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宝珠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全市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主  任:任洪岩(兼)
 
  副主任:赵世英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芮溧红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翁  建       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
 
  吴  军       市市政市容局市容管理处副处长
 
  彭笑芳       市废弃物管理中心主任
 
  王  敬       市执法局指挥督查处处长
 
  周锐利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祁朋兴       市广电局总编室主任
 
  吴晓伟       市商务局行业发展处处长
 
  王玉良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餐饮业污染治理各项工作,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自2007年11月起用1个月的时间,由各区(县)环保部门对全市范围内餐饮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帐,统计餐饮业基本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对未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设施不完善的餐饮业进行详细的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权限划分,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餐饮业整治工作。
 
  (一)重点整治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4月)。
 
  对新建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具备环评手续并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实施规范管理;对没有环评手续属违法建设的,根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不得营业。
 
  (二)普查实施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
 
  加强对现有餐饮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责令所有餐饮业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禁止原煤散烧,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水、油烟和存在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7月)。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单位开展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提出今后工作计划,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治理措施
 
  (一)加大对现有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已在居民住宅楼底层营业并排放污水、油烟和存在噪声污染的餐饮业,以及在邻近居民区临街的商住楼底层商铺营业的餐饮业,应按照以下标准整改:
 
  1.具备油烟净化设施、排烟通道,污水排放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正常运行;
 
  2.经营场所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安全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和电能等清洁能源;
 
  4.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规划布局和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餐饮业露天烧烤经营。
 
  餐饮业从事露天烧烤应在规定的地点或者区域内,并使用清洁能源。逐步取缔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将露天烧烤引导至室内进行,并采取防治油烟污染的措施。
 
  (三)完善现有餐饮业环保手续。
 
  对符合环保要求,已取得规划、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有关手续的,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手续。对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到重大环境权益的餐饮业项目,应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严格新建餐饮业的环境管理。
 
  1.对餐饮业进行合理规划,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实施集中布局,严禁未经批准将居民楼改造后从事餐饮业。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六、工作分工
 
  (一)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餐饮业的监管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对居民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业,应责令依法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环保部门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其停业。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把规划和项目审批关,落实环保一票否决权,要求辖区内餐饮业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环保部门进一步落实餐饮业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
 
  (四)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把卫生许可关,督促餐饮业从业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五)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处置监管,市餐厨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具体负责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要求密闭、定点存放,日产日清;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规范餐饮业在中心城区内的露天烧烤行为。
 
  (七)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形成强大声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营造全市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搞好协同配合,实行综合整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使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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