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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07]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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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6 16:06:31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浏览次数:80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加强我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262号
发布日期 2007-09-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加强我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质取胜方针,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推进优势资源转换、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提高乌鲁木齐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新疆和谐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整体水平,为加快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到2010年基本实现《质量振兴纲要》目标和要求,使乌鲁木齐地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跃上新台阶,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民群众生活多层次、高水平的质量需求逐步得到满足,部分重点产业领域的质量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逐步缩小与内地发达地区的差距,提升我市企业在国内、疆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把乌鲁木齐建成中国西部的经济强市。
 
  具体目标如下:
 
  (一)名牌产品。
 
  到2010年,争创12个中国名牌、60个新疆名牌。
 
  (二)产品质量。
 
  工业产品:到2010年,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农产品:到2010年,建立6个主要农产品标准体系,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食品:到2010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米、面、油等主要食品合格率达到96%以上。
 
  进出口产品:到2010年,出口产品商检批次合格率达到100%,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
 
  (三)工程质量。
 
  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进节能便民工程、安全环保工程建设,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到2010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四)服务质量。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电信、商业、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房地产等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满足人性化服务的需求,服务行业整体顾客满意率不断提高。
 
  (五)生态与环境质量。
 
  强化生态与环境质量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倡导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标准,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绿洲人工生态,改善绿洲内部生态环境。重点耗能企业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每年降低4%左右,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生态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质量目标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整规、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统一部署有关工作。
 
  (一)政府负总责。各区(县)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定期评估分析本地的食品等产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二是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人员编制,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执法装备的投入;三是教育、引导、推动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四是做好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五是建立食品等产品安全监察专员队伍,开展安全监察、督察活动。
 
  (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牧、卫生、质监、检验检疫、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加强涉及人体健康安全产品的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和强制检验等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食品和涉及人体健康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的监管,严格食品卫生许可管理,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流通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办;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努力提高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三)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商贸、服务业对所经销的商品、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企业要加强质量专业人才培养,增强职工质量法制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建立“法人首责,分工负责,一票否决”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售后服务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和宏观指导
 
  (一)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加大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力度。坚持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段监管、层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特别是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重点产品的监管工作。加强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包装、储运、销售、出口等各个领域的动态监管,逐步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种子、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加强生产加工环节原料进厂、产品出厂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加大流通、使用环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营资格主体的检查及审查工作;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加强产品质量各个环节的检验把关,严防问题产品出厂流通和进出国门。
 
  (二)制定“质量兴市(区)”工作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政府要把“质量兴市(区)”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名牌战略,编制印发《乌鲁木齐地区名牌产品培育发展规划》,制订名优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奖励政策和配套扶持措施,构建市、区分层培育、滚动提升的名牌培育体系,保障规划目标落实。深入开展“质量兴市(区)”、“质量兴企”、“品牌强市”等活动。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强化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等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准入的审查和审批,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二是严格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检验报告的票证准入管理。三是制定规范格式合同,探索“厂店挂钩”的协议准入模式。四是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加强自检、自测或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食品等产品进行检测的合格准入管理。 五是加强行政监管,依法对食品等产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惩处,对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证照,严格市场退出机制。
 
  (四)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肉类、进出口产品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等8个方面的专项整治,达到“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等20个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产品的企业及黑窝点,在落实停止电力供应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坚决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取缔。对出口企业要撤消其出口资格。
 
  (五)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增强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切实防范、妥善处置、准确披露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完善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一是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本职责范围内食品等产品安全工作动态、监管信息和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审核并上报。二是各监管部门间要及时通报相关工作动态和监管信息,在落实重大工作部署和采取重大行动等方面保持步调一致。三是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信息,重大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核准后统一发布。
 
  (七)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积极配合《特别法规》的贯彻实施。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依据《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文书。强化监管职责,增强《特别规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八)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基层的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是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着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充实和加强基层一线人员力量,加大执法装备和快速检验检测仪器的投入,保证监管专项经费的落实,提高基层执法保障能力。
 
  (九)推进质量诚信体系、法制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建设。以完善企业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发布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实现与其他信息的互联共享。加快监督管理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在重点产品、重点行业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
 
  (十)建立和完善质量举报投诉处理指挥系统。继续加大投入,及时处理和解决举报投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高度重视举报投诉信息,及时发布产品质量警示,正确引导消费。把质量举报投诉处理指挥系统建成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假冒伪劣、参与打假治劣、依法维权的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制订工作方案,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增强整治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对各区(县)、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把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各个区(县)、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和店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整治不力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等现象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落实案件协查和移交制度。一是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协查单位要按照职权范围立即采取措施,不得推诿。二是各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要立即处理,不得推诿。三是各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并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对涉及食品等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依法打击,不得推诿,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做法。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查处各种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进一步强化对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该重罚的要重罚,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鼓励各界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要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要给予举报人奖励。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奖励实施办法,建立举报奖励专项基金。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等产品安全舆论宣传工作,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对各级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把食品等产品安全作为公益宣传内容,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及时报道监管工作信息,普及安全消费知识,在全市掀起一个食品等产品安全宣传工作的高潮。
 
(十)加大质量工作投入。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升公益性质量技术机构能力,宣传、普及质量法规,加大质量工作经费投入,为质量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人员不足等问题,充实一线监管力量,确保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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