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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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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5 15:59:08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浏览次数:1715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开拓农产品市场,提升农产品综合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10]202号
发布日期 2010-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开拓农产品市场,提升农产品综合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建立健全促进农产品品牌发展的各种机制,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力的产品品牌,整合做大做强一批农产品品牌,全面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基本原则。
 
  ——企业、合作社主体原则。积极引导企业、合作社增强品牌意识,夯实基础工作,无品牌的创品牌,有品牌的提层次,不断扩大品牌影响力。
 
  ——科技创新原则。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品牌发展潜力和后劲。
 
  ——政府引导原则。切实加强对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鼓励实施品牌战略的政策措施,改进培育和推进模式,为自主品牌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建立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形成有序的品牌成长壮大良性机制;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注册商标,使全市农产品的商标注册量有明显上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1个以上注册商标,力争“十二五”末全市新增1个以上中国名牌商标,3个以上新疆名牌商标,5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和10个以上新疆著名商标;培育形成一批在乌鲁木齐市区域内以品牌农产品生产为主的规模化生产基地和加工龙头企业,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品牌农产品产值和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推进,企业、合作社农产品通过认定(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达90%以上;全行业的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不断增强,逐步形成“培育名牌、发展名牌、宣传名牌、保护名牌”的良性机制,探索出一条品牌强农、品牌富农的发展之路。
 
  二、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
 
  (一)制定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品牌就是竞争力”的理念,紧紧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按照“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强化培育、扶优扶强”的思路,统筹制定本区域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和整合品牌,坚决防止品牌杂乱和无序竞争。以确保产品质量为关键,挑选有实力的企业和农民专业组织进一步重点培育扶持,分年度、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农产品品牌。建立层级递进的品牌培育机制,把握层次,梯次推进,加快形成“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的农产品品牌发展良好局面。
 
  (二)突出农产品品牌建设重点。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现状,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原则,以畜禽、特色农产品两大系列产品为主,以创建名、精、优、新农产品品牌为战略方向,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为建设重点,着力打造一批事关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关健品牌。
 
  (三)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工作。坚持“同一区域、同一产业、同一品牌、同一商标”的导向,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营销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商标意识,开展商标注册,促进农产品品牌上市。增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营销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一批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产品品牌。以区(县)为单位整合一批规模产业产品品牌。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历史品牌产品的集中产区,积极申报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打造农业区域品牌。切实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培育发展各类商标和品牌。市工商局要积极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中小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营销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每年由自治区工商局组织开展“新疆著名商标”的评价认定活动,并争取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 市质监局要积极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中小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营销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每年由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开展“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活动,并争取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市农牧局要积极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中小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营销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每年由自治区农业厅组织开展“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活动,并争取申报“中国农业名牌产品”。
 
  三、提高农产品的生产管理水平
 
  (一)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树立“质量为本、以质取胜”理念,把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与农产品品牌培育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品牌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行品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做到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都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推行“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模式,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广农业技术标准和引导农民致富的主力军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示范县建设,推进品牌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加快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的进程。
 
  (二)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围绕乌鲁木齐农产品区域规划布局,以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为重点,集中建设一批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把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与农产品品牌建设相结合,依靠品质打造品牌。
 
  (三)规范许可合同。各区(县)要积极鼓励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户、农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规范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协助商标所有人与使用人签订有关保证品质和守法经营的责任书,进一步规范商标的使用。
 
  (四)统一使用包装装潢。加强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标识的使用管理,避免证明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商标所有人要统一设计、印制和发放产品包装装潢和标识标志,并落实专人负责包装的使用管理。
 
  (五)加大农产品营销。一是培育营销主体,形成品牌农产品群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是农业品牌经营的主体和核心。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培育、扶持有较强开发加工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的农业品牌经营主体,围绕优势主导产业,通过基地、订单、股份合作等途径,鼓励企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产销合同和服务契约关系,以品牌为载体,将分散的千家万户联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二是通过文化营销,提升品牌价值。文化营销就是在农产品品牌中注入文化内涵,从而使产品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提高品牌价值。要根据农业产业文化资源特点与消费者需求趋势,在农产品品牌的设计和培育中,强化浓厚的人文、风土气息,塑造农产品品牌的个性特色,丰富品牌的文化内涵,提升品牌价值。三是统一进行品牌宣传。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等组织统一品牌宣传和策划,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推介品牌,宣传品牌,以扩大集体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四是加强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增强市场服务功能。重视现代物流新业态,广泛运用现代配送体系、电子商务等方式,增强信息沟通,搞好产需对接,不断提高农产品品牌的辐射面。
 
  四、加强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管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全程监营。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确保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各环节、各阶段都置于严格有效的监督之下,严禁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抓好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强化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包装、储运、保鲜、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全程质量监管和出疆(境)检验检疫,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品质和安全。建立产品质量识别标志,大力推行产地标识管理、产品条形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测,打牢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
 
  (二)对品牌农产品进行跟踪监管。做好品牌农产品商标、标识、域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保护工作,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和保护工作。坚持扶优与打假相结合,严厉打击假冒品牌农产品商标和标识的违法活动,保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定期对品牌农产品进行跟踪监测,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消费者投诉和擅自扩大、转让、冒用品牌农产品称号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杜绝砸牌子现象。
 
  五、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配套服务
 
  (一)加强品牌宣传。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专栏节目、新闻发布(电视直播)、专题报道、网上农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介品牌农产品和品牌企业,在全社会营造“宣传品牌、支持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展销会和网络营销,全方位、多层次、持续性地集中宣传品牌农产品,提高消费者对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做大做强农业品牌。鼓励和帮助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正确引导消费,提高品牌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大品牌保护力度。积极参与制定《新疆特色农副产品指导目录》,加强品牌农产品认定、市场交易认同和规范平台建设。增强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推行主渠道营销配送,改进防伪技术,建立市场监控体系等,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现象。行业协会要制定“行规行约”,规范竞争行为,帮助企业打假,维护行业品牌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形象。各级工商、质监、商务部门要不断完善打假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品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品牌建设服务体系。建立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为品牌创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认证咨询、品牌推介、人才培训、商标代理以及社会中介评价等服务。建设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全方位开展农产品产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研究发布等工作,提高对市场供求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引导企业、基地、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营销。支持品牌企业组建产销联盟,协作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订单农业,形成互利共赢格局。规范营销程序和物流程序,建立运作有序、功能完善的品牌农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能够四季足量、保质保鲜供应新疆特色农产品。实施“走出去、引进来”人才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培养一批品牌创建经验丰富、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
 
  六、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乌鲁木齐市成立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工作,积极构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促动”的农产品品牌建设长效机制。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围绕发展抓品牌,抓好品牌促发展,创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专家咨询、社会参与”的农产品品牌建设机制。
 
  (二)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各区(县)要紧紧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从当地资源条件、特点出发,结合农产品生产现状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抓紧制定当地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整合的发展规划,使农产品品牌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奖励。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新疆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奖励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单位、企业)及个人。其中: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我市将在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中切出一块设立“一社一标”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一次性奖励。对使用商品商标,推广运用“商标+农户+公司(合作社)”生产经营模式、引导农民进市场的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运销、连锁经营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农业流通业,年农产品销售额1.5亿元以上的品牌企业(其中销售本市农产品占70%以上),市财政对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点给予适当补助。并且在市农业产业化基金中切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新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级别多个品牌的,只给一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以上市级奖励仅限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在乌鲁木齐辖区的企业)。
 
  (三)加强政策扶持。从2OlO年起,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自治区将在以下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职业培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建立技术研究中心;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品牌发展资金安排及出口信用保险、名牌出口商品评定等。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枝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品牌企业,优先推介使用列入名录的品牌产品。
 
(四)明确责任分工。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工商局负责全市“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和“新疆著名商标”建设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 建设工作;市农牧局(兽医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农产品”、“新疆名牌农产品”认定和申报等服务工作,并分别根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农口部门要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职能作用,抓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发改、财政、商务、金融、保险、税务、检验检疫、交通等部门都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一切力量,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农产品品牌建设。 
 地区: 新疆 
 标签: 品牌 农业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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