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市卫发〔2006〕224号)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市卫发〔2006〕2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9 03:32:38  浏览次数:922
核心提示:《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我局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六盘水市卫生局
六盘水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市卫发〔2006〕224号
发布日期 2006-1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特区、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我局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应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好《规定》对提高食品卫生水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全面贯彻实施《规定》,使之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发动群众
 
  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学习力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一是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公交视频宣传,发放、张贴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有关知识,积极参与,自觉抵制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二是要组织餐饮经营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认真学习《规定》,了解《规定》要求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维护《规定》;三是要加强监督队伍对《规定》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四是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向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共同参与,揭露和打击违法行为;五是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和震慑不法行为。
 
  三、加强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管理
 
  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要严格依法审批,对达不到自行消毒要求的餐饮经营户在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必须责令其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餐饮具,否则,不予办证。同时,要坚决杜绝以建立消毒间为由而占用食品加工间和不按规定消毒及不使用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对于卫生监督人员私自降低审批条件,违法违规审批的,一经查实,坚决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对《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餐饮经营户,如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标识。而且必须按规定对自行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严格消毒,如不按规定消毒餐饮具或使用的餐饮具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抽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其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餐饮具,并视其违法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执法监督管理,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餐饮具卫生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满足餐饮经营户对餐饮具不同品种的需求。
 
  (一)严格消毒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和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卫生质检室,明确专人,经培训合格后从事卫生质检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严格实行每批次自检制度,健全登记、记录。确保向市场提供的餐饮具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二)加强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县(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其全部产品每月抽检两次。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及时处罚并督促其整改,对连续抽检两次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产,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资格。市卫生监督负责组织全市的抽检工作,并公布抽检结果。
 
  五、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特区、区)卫生局,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合格消毒餐饮具的管理,严格实行卫生监督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