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号)精神,为了全面查清我市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
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红花岗区、湄潭县、余庆县各选择1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和中央储备粮遵义直属库参加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检查指导组、案件核查组、资料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市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较大事项和问题。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全市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和普查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全市参加企业自查、市普查及省级复查的工作人员到省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将全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数据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市)。五是汇总全市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六是协助国务院和省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七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
(二)各县、区(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按照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
县、区(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本辖区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先由县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进行自查,再由市领导小组组织交叉普查。在市组织交叉普查时,从中央和省、市级储备粮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市粮食局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代)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账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中央储备粮遵义直属库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在遵实际承(代)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相关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全市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市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辖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普查、省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具体普查工作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
市普查采取在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区(市)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市)的普查工作。
自查、普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底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09年3月底前制定下发全市交叉普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区(市)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下发本辖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按照省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3月中旬前,市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全市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受训任务。2009年3月下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具体工作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要求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置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二)自查阶段。4月5日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市普查、省复查、国家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由红花岗区、湄潭县、余庆县各选择1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和抽查阶段。按照省和国家的统一安排进行,县、市两级应认真做好自查和普查工作,以迎接省和国家的检查。
(五)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各县、区(市)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认真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市、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4月30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全市清仓查库工作总结及相关汇总报表。6月15日前,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市、县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也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市、县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市级储备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县、区(市)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将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