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9〕100号)

贵州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9〕10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6 13:57:55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23
核心提示:为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9〕100号
发布日期 2009-11-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为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有效治理食品源头污染,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能力、落实监管责任,同时使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食品安全长效机制逐步完善,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重点就以下九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清除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使用记录和出厂检验,严格落实餐饮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和使用记录,严格落实进出口监督检验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追查溯源机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部门:省农委。
 
  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縡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通过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100%,蔬菜农药残留、瘦肉精、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三品”、茶叶、精品水果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三)食品生产环节。
 
  牵头部门:省质监局。
 
  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大检查,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实”。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监测、风险研判、快速反应、信息报送、信息反馈、新闻发布等8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积极探索建立我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系统。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
 
  牵头部门: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一是清查企业,建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企业自查和检验检疫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使用添加剂备案情况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二是清查产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结合贵州进出口食品特点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大宗、敏感进出口食品风险防范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稳步推进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进出口食品分类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检验检疫把关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高贵州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五)食品流通环节。
 
  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认真推行“易票通”监管方式,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食用植物油、奶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的执法检查,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六)餐饮消费环节。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覆盖率与监督频率,督促餐饮单位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登记制度。继续在餐饮行业推进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责任。
 
  (七)畜禽屠宰。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组织实施《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依法设点布局,强化监管、净化市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牛、羊)肉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重点检查冷藏和运输设施。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八)酒类管理。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认真贯彻《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好酒类持证经营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09年底各地全面实现“5项任务,8个100%”的目标,促使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九)保健食品。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管理规范,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全面清理我省制定的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地方标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加强对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标准。
 
  (三)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全省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抓紧制订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我省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做到快速、有序、高效地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危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措施,按危害和风险程度对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全面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卫生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三)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与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远程教育等媒体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加强督查和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省政府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地区: 贵州 
 标签: 工作方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