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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筑府办发〔200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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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5 16:23:41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7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7〕117号
发布日期 2007-09-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 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树立“贵阳制造”在全国的良好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维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重点产品包括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食品(农产品),药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到2007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的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市蔬菜办负责牵头。
 
  (二)生产领域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按照《贵阳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意见》,大力开展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且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管理。到2007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农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督促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建立健全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审查制度,全面落实产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销售不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等违法行为,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食品销售者建立进货台帐督促检查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进货、仓储、销售3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2007年底,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政府驻地及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消灭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乡镇、街道、社区的小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农家乐餐饮点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滥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经营行为。到2007年底,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的餐饮单位、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消灭无证照行为;食堂和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强化药品经营行为日常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牌经营,走票以及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全面推进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到2007年底,按国家统一部署,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企业,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和形象等作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检疫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带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2007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实现100%,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定点屠宰。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市场、超市、餐饮单位、集体食堂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实现可追溯。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
 
  (七)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生产、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生产区域和专业市场;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到2007年底,对1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贵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研究整治方案,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分析舆论动态,研究应对措施等。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快速反应,及时作出部署,及时督促检查。要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并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
 
  (三)协同配合,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工作局面。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制定和修订一批急需的地方特色农产品、食品等方面的标准。同时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建设。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加强宣传,形成强势舆论。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整治成效,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五、督查推进,保证任务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贵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翟  彦(市政府副市长)
 
  季 泓(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  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沈  兵(市政府副秘书长)
 
  解克俭( 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高  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向  阳(市农业局局长)
 
  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
 
  肖  跃(市工商局局长)
 
  胡德强(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程雁枚(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米溪平(市科技局副局长)
 
  魏金兔(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黔义(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肖成全(市商务局纪委书记)
 
  陇震学(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潘  剑(市蔬菜办副主任)
 
  朱启樯(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  强(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宜,解克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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