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五年多来,全市农作物种子产业有较快发展,种子市场呈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市种子产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中还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重要环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培植新型种子产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各县(区)政府在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种子产业开发,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种子企业,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健全种子管理体系,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三)改革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剥离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一要政企分开。公益性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分设,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混淆各自职责。二要人员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不再管理种子企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已剥离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不得在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三要资产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界定划分资产,不得再有出资人和被出资人的关系。
三、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一)结合实际分类指导
各县(区)在剥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妥善安置人员,搞好分类指导。各县(区)的改革方案由县(区)政府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1.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到《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其债权债务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种子管理站所有债务逐年从现有资产经营收益中解决。县级种子管理站债务由县级自行消化解决。
2.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坚决注销种子公司,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但应鼓励和支持其深化改革,逐步发展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市种子管理站整体转化为种子推广服务与种子管理,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持原有的全额拨款公益型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玉龙县同意由种子站职工以科技下派人员身份独立登记种子公司,重组种子管理站,其余各县(区)种子管理站到2007年6月30日不再从事种子经营活动,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种子经营由市场运作。
(二)做好政企分开有关人员善后工作
政企分开后,对原属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是否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企业人事制度管理,不愿到企业工作的应在农业系统内部予以安置,原身份不变。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债权债务等方面实行内部消化解决,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既适应农业生产及种子产业的发展需要,又保持原有编制不变。
(二)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
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等工作。
(三)保障种子管理经费
全市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备荒种子储备、信息统计等所必需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改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要完善种子质量检验手段,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建设必要的办公用房,强化品种管理和信息服务功能建设。
(五)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通过推行种子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等方法,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对从种子管理站剥离出来的生产和经营人员,继续执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要严格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对全市范围内领取许可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及时撤销其市场准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需办理登记注册的要严格审查。
(二)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
为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 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
(三)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
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应当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当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域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四)实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
凡在我市进行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必须每年到县以上的种子管理部门对所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备案,并提供生产经营种子的合法证照。
(五)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工商、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及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根据种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关键季节对主要品种、主要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